广西通报新《环保法》实施后查处首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2015-03-05 08:30 来源:新华网

广西环保厅3月2日通报了广西自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的首批3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涉及化工、燃油加工、洗矿等行业,主要涉嫌非法排污、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非法使用危险化学品加工洗矿等违法行为,环保部门依法分别予以移交公安部门行政拘留、侦办以及依法查封涉案设施设备等处罚。

南宁市:率先移送公安部门侦办一起环境违法案件

南宁市环保局在近期开展的现场突击检查中发现并查处广西南宁钻达工业燃料油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件。这一案件是新《环保法》实施后,广西首例因涉嫌违违反“两高”司法解释有关规定而被移送公安部门侦办的案件。

据查实,广西南宁钻达工业燃料油有限公司存在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在转移过程中没有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没有制定危险废物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等环境违法行为,甚至将属于危险废物的废矿物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达3吨以上。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六十二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南宁市环保局依法将该公司和有关当事人涉嫌污染环境罪的案件移交公安部门侦办。

富川县:广西首例涉案人员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

广西富川县的陈永田、陈龙光两人因非法使用危险化学品加工洗矿被公安部门处以行政拘留15日,这是新《环保法》实施后,广西首例涉案人员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2015年1月中旬,贺州市在开展环境风险整治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上述涉案人员在富川县白沙镇鸡岭桥附近一非法洗矿窝点内,使用硫酸和碱对含锡泥矿原料进行浸泡加工。经检测,该洗矿点洗矿原液和处理后的废液含有铜、锌、砷和镉等重金属物质,富川县安监局对该处窝点内存放的原料进行现场封存。

2月10日,联合调查组再次检查该窝点时,发现涉案人员不仅没有对废液、原料、成品进行处理,还有继续生产的迹象。调查组立即责令业主到县公安局进行询问调查,经查实其确有非法使用含有毒物质的矿泥提取锡矿的事实后,当地公安部门立即对两名涉案人员进行控制,并处以行政拘留15日。

2月11日至15日,富川县组织工作组,对该非法矿点实施取缔,捣毁厂区内厂棚、生产设备及水池等设施。

博白县:发出新《环保法》实施后广西首张查封决定书

2014年11月上旬,玉林市九洲江博白河段水质异常,pH值低至4.4,疑为大量酸性物质进入水体所致。经过环保部门的调查、取证,确定造成水质异常的责任企业为博白县宏宇化工有限公司。

针对该企业的环境违法排污行为,博白县环保局于2014年11月12日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涉水生产车间停止排污,并处罚款。

2015年2月中旬,广西环保厅在开展广西全区环境安全隐患专项突击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未按照环保部门要求整改的情况下,擅自恢复生产和排污,存在严重的环境安全隐患。

根据《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规定,博白县环保局于2015年2月16日对该公司下达了查封决定书,并于当天对涉案的设施、设备进行查封,及时有效地制止企业的违法行为,保障了春节期间的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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