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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

2017年8月11日至9月11日,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浙江开展督察,并于12月24日反馈了督察意见。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多次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和部署,要求把整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以勇当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排头兵的姿态,下更大力气整体推进美丽浙江建设,加快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为加强对整改工作的领导,确保整改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成立了由省委书记、省长任组长的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省整改工作协调小组和若干专项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督察整改工作的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针对督察指出的问题,浙江省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治本导向、责任导向,及时研究制定《浙江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目前,《整改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审核同意,全文向社会公开。

《整改方案》明确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方略,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紧紧围绕省第十四次党代会提出的“在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上更进一步、更快一步,努力建设美丽浙江”目标要求,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为根本,以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为契机,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高标准落实督察整改意见,高质量整治环境突出问题,全力实施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行动计划,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不断开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新境界,为我省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高水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更优质量的生态公共产品。整改工作要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问题导向、分类处置,着眼长远、标本兼治,统筹兼顾、全面推进的原则。

《整改方案》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突破与渐进相促进,明确了四个方面整改工作目标:一是保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把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转化为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实际成效,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到2020年,力争全省设区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彻底消除劣Ⅴ类水体,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二是率先推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打开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的通道,把生态环境优势转化为富民、发展新优势,走出一条具有浙江特色的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之路。三是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对照督察反馈意见梳理出的三个方面46项整改任务,2018年年底前完成27项,2020年年底前完成42项,其余4项为需长期努力的整改项目,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取得实质性成效。四是建立健全长效治理机制。巩固和深化督察成果,把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工作机制,上升为制度规范加以固化落实,提升工作成效。

《整改方案》列出了整改措施清单。对46个问题逐一明确责任单位、督导单位、整改目标、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实行表格化、清单式、销号制管理,要求完成一个验收一个、整改一个公开一个、办结一个销号一个。在此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立足补短做强、突出提标提质、着眼常态长效,提出了六大类22项强化措施:一是坚定不移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争当新时代环境保护工作的排头兵。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不移把生态文明建设贯穿于浙江“两个高水平”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严格落实生态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健全完善生态环保督察考核机制,全面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二是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制定实施碧水、蓝天、净土等攻坚行动方案,重点打好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入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提升、臭气异味整治、重点行业废气清洁排放技术改造、重点污染地块和垃圾填埋场生态修复等标志性战役,确保三年时间明显见效。三是着力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提升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置能力。重点围绕督察指出的生活垃圾处置能力不足、垃圾渗滤液处理不规范、部分地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截污管网建设滞后、固体废物监管存在薄弱环节等问题,全面推进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等项目建设和整改提升。通过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改造、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垃圾渗滤液和垃圾焚烧废气规范化处置、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处置全过程监管等措施,高标准高质量完成督察整改。四是强化重点领域专项整治,着力解决“老大难”环境问题。深入实施污染源全面达标整治行动,全力整改督察指出的部分行业企业超标排污问题;深入推进饮用水水源风险隐患整治行动,确保2018年年底前完成县级以上城市水源地违法问题清理整治任务;深入开展“脏乱差”“低小散”企业排查清理和整治提升,全力打破拖累转型升级的“坛坛罐罐”,淘汰落后产能。五是加大生态建设和保护力度,大力实施大花园建设行动计划,推进美丽中国示范区建设。通过树立底线思维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控、从严控制围填海总量、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大生态系统修复力度等措施,全力整治督察指出的饮用水水源等生态敏感区违规开发、违法围填海、违规养殖等问题。六是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健全完善长效治理机制。包括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深化环保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环评审批改革,完善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严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构建环境治理市场体系等。

为保障整改工作顺利推进,《整改方案》明确了五个方面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成立相应整改机构,统筹推进本地本部门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整改工作格局。二是提升监察能力。建立健全环境监察体系,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实现环境监察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三是严格督促检查。通过开展专项督察、明察暗访和“回头看”等措施,加强对各地督察整改工作的统筹调度和督促检查。四是严肃责任追究。对中央环保督察组移交的11个责任追究问题,逐一厘清责任,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强化问题整改阶段的责任追究。五是实行信息公开。运用各类媒体平台,及时跟踪报道整改落实情况,充分发挥公众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参与的良好氛围。

浙江省将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坚定不移沿着“八八战略”指引的路子走下去,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铁的意志,不折不扣抓好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更进一步、更快一步推进美丽浙江建设,努力为高水平谱写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浙江篇章提供良好生态环境支撑。

浙江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督察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力度,根据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的反馈意见,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方略,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紧紧围绕省第十四次党代会提出的“在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上更进一步、更快一步,努力建设美丽浙江”目标要求,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为根本,以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为契机,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高标准落实督察整改意见,高质量整治环境突出问题,全力实施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行动计划,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不断开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新境界,为我省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高水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以下称“两个高水平”)提供更优质量的生态公共产品。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强化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本部门环境保护和督察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坚持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自觉将环境保护和督察整改工作同本地本领域本行业发展紧密结合,加强统筹协调,落实整改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层层传导压力,形成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整改工作格局。

(二)问题导向,分类处置。对照督察反馈意见,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逐一研究制定整改措施,逐项明确整改目标、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实行表格化、清单式管理,做到条条有整改、件件有着落。对能够立即解决的,立行立改、早见成效;对需要阶段性推进的,明确阶段性目标和时间节点,拉条挂账、限时销号;对需长期努力的,持续发力、务求实效。

(三)着眼长效,标本兼治。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突破与渐进相促进,既解决好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又注重解决其他关联性问题;既解决好个性问题,又注重解决普遍共性问题;既解决好面上问题,又注重解决深层次问题。在抓好集中整改的同时,着眼常态长效,将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工作机制,巩固形成制度规范加以落实,切实提升工作质效。

(四)统筹兼顾,全面推进。坚持把督察整改与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实施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行动计划,大力推进我省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大都市区建设,持续推动绿色发展等工作结合起来,与完成我省“十三五”规划以及各项生态环保专项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起来,以督察整改为契机,系统施策、综合治理,全方位推进美丽浙江建设。

三、工作目标

(一)保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把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转化为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实际成效,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到2020年,力争全省设区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彻底消除劣Ⅴ类水体,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二)率先推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打通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的通道,把生态环境优势转化为强省富民发展的新优势,走出一条具有浙江特点的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之路。充分发挥环保倒逼机制作用,以环境硬约束出清落后产能,加强准入把关、标准引领,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大力实施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大都市区建设行动计划,加快把生态经济、美丽经济培育成为绿色发展、生态富民的新引擎。

(三)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根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我省归纳梳理出46项整改任务,逐一建档立案,明确目标、倒排进度、落实责任、限时销号。2018年年底前完成整改任务27项,占整改任务总数一半以上;2020年年底前完成整改任务42项;需要长期努力的4项整改项目,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取得实质性成效。坚持动真碰硬抓整改,做到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问题不处理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确保整改质量。

(四)建立健全长效治理机制。结合督察整改工作,认真分析易发问题的重点领域,聚焦共性问题的关键症结,总结经验,建章立制,为高水平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浙江提供制度保障,巩固和深化督察成果。重点抓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各项任务的落实,深化环保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强化法制保障,突出标准引领,构建起具有浙江特色、系统完整的环境保护工作和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

四、主要措施

(一)坚定不移地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1.勇当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排头兵。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位置,贯穿于浙江“两个高水平”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浙江提出的“秉持浙江精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的新要求,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八八战略”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更高标准、更高水平推进美丽浙江建设,在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上更进一步、更快一步,开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新境界,建设美丽中国示范区,当好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排头兵。

2.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坚持各级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负总责,健全完善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工作责任体系,强化压力传导和责任落实,构建层层抓落实、责任全覆盖、考核动真格的工作格局。严格执行河(湖)长制和湾(滩)长制、环境保护督察、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制度,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全面实施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各级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2018年,省市县三级全面开展生态环境状况报告;2019年,力争实现乡镇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全覆盖,形成政府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常态化机制。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和责任导向,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责任落实到各地各部门,纳入美丽浙江建设考核目标责任体系,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3.健全完善生态环保督察考核机制。全面推进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作为省级督察的重要内容,推动落实整改主体责任、补齐生态环境短板。加强省级环境保护督察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的衔接互补,每两年左右对各设区市督察一遍。健全完善生态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各级政府的环保责任红线。严格落实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1.深入实施碧水工程。制定实施“五水共治”(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碧水行动计划,以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为核心,坚持标本兼治、源头防治,全域推进水环境综合治理。全面开展工业园区(工业企业)和城镇生活小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2020年年底前,力争30%以上的县(市、区)和开发区建成“污水零直排区”。研究制定水环境功能区达标方案,对水质不达标断面实施“一点一策”管理,切实提升水环境质量。巩固“清三河”(清理黑河、臭河、垃圾河)和剿灭劣V类水成果,积极开展美丽河湖建设,推进大运河文化带等的环境综合整治。深入推进地方特色涉水行业整治提升,着力推进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强化畜牧业转型升级和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深入开展近岸海域污染防治,严格实施《浙江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对全省主要入海河流和入海溪闸实行总氮、总磷排放总量控制;进一步深化直排海污染源整治,2018年完成100个入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提升。强化港口码头水污染防治,2018年起全面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到2020年年底,钱塘江、曹娥江、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等7条主要入海河流入海断面水质达到功能区控制目标要求,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水污染防治考核目标要求。

2.持续推进蓝天工程。制定实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坚持以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稳步改善为核心,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突出重点、精准施治,统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各项措施。加快推进能源结构调整,推进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建设。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对新上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积极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深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和清理整顿。重点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工业行业以及重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整治。加强工业园区异味扰民问题整治。强化燃煤发电和热电机组烟气超低排放治理设施运维管理,深入推进钢铁、水泥、玻璃等行业及工业锅炉的废气清洁排放改造。进一步提升油品品质,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积极推广应用清洁能源运输装备。实施《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深入推进港口、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建立健全施工场地扬尘管理机制,大力实施装配式建筑,着力提高城镇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进一步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加快推进清新空气(负氧离子)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

3.着力推进净土工程。深入实施《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突出“遏制、稳定、改善”的总基调,保障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年底前查明农用地(以耕地为主)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停企业原址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2020年年底前,基本建成覆盖全省耕地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推进农用地安全利用,划定全省优先保护、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三类耕地范围,分类实施受污染耕地的安全利用、用途管控和治理修复。加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形成动态更新的全省污染地块名录,2018年启动100个重点污染地块和垃圾填埋场的生态修复。实施《浙江省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减排计划(2017—2020年)》,到2020年,全省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较2013年下降10%以上。

(三)着力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提升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置能力

1.强化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建设。针对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部分地区生活污水处理短板问题,举一反三,加快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期间全省新增污水处理规模330万立方米/日。有序提升污水处理标准,在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面实现一级A排放的基础上,分类分区域推进实行更严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2018年启动100座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加大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改造力度。在建或拟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严格做到配套管网长度与处理能力要求相适应,确保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积极实施老旧管网改造,城镇生活小区、城中村、建制镇建成区深入开展雨污分流改造,确保能分则分、难分必截。到2020年年底,所有设区城市、县城、建制镇实现截污纳管和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基本形成收集、处理和排放相互配套、协调高效的城镇污水处理系统,设区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县城达到92%以上,建制镇达到70%以上。

2.提升生活垃圾处置能力。围绕督察指出的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及渗滤液不规范处置等问题,积极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化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扎实开展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处置能力提升、标准和制度建设、文明风尚等五大专项行动。完善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细化制定垃圾前端投放、中端收运、末端处置等专项规划。加快实施静脉产业基地建设行动计划,发展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等静脉产业,推进省级静脉产业试点基地建设。全面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到2018年年底,设区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覆盖面分别达到80%、50%以上。科学规划设施能力,按照适度超前、安全环保原则,坚持焚烧为主、填埋补充,加快建设一批垃圾处理项目,实现县以上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和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到2020年年底,城镇生活垃圾总处理能力达到7.6万吨/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2%以上。开展治理设施提升改造,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不达标垃圾焚烧发电厂和垃圾填埋场环保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实现垃圾渗滤液和垃圾焚烧废气有效收集、规范处置、达标排放。

3.加强危险废物处置和监管。针对督察指出的部分地区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等危险废物处置问题,持续推进实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逐年抓好规划项目落地。到2020年年底,所有设区市均具备基本满足各类工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需求的相应能力。建成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建成覆盖固体废物从产生、运输到处置全过程的信息化监控平台。在完成超期贮存危险废物存量清零任务的基础上,实施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动态化清零,确保产生的危险废物得到及时妥善清理,严防超期贮存的环境风险,严打非法转移、非法倾倒、非法处置等违法行为。

(四)强化重点领域专项整治,着力解决“老大难”环境问题

1.深入实施污染源全面达标整治行动。全力整改督察指出的部分行业企业超标排污问题。全面排查评估超标排放企业情况,结合企业的日常监管、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等,掌握超标排放企业清单及存在问题,督促超标排放企业开展自查,全面系统分析存在的环境问题。在排查评估基础上,督促超标排放企业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时限、及时整改,超标排放问题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经整改能够达标排放的企业,纳入达标排放企业名单;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予以依法关闭,到2020年年底,实现各类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加大惩处力度,对无证排污、偷排偷放、数据造假、屡查屡犯企业依法严肃查处,责令停止排污。

2.深化推进饮用水水源风险隐患整治行动。围绕督察指出的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存在违法违规项目问题,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要求,依法依规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优化管理,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加快全面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建设项目和农家乐等,提高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水平,完成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清理整治工作。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管理,加强对道路、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落实水源保护区及周边沿线公路等必要的隔离和防护设施建设。推进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采取污染整治、生态修复与建设、水源集雨区范围内退耕还林和农药化肥减量增效等综合性措施,有效改善水源水质,到2020年年底,除嘉兴市外,其他设区市的县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部达标。加强供水安全保障,优化饮用水取水排水格局,科学实施引水工程,积极推进城市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建立健全城镇供水安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

3.全面开展落后产能整治提升行动。围绕督察指出的部分区域性、行业性污染问题及落后设备淘汰问题,深化推进“脏乱差”“低小散”企业排查清理和整治提升,坚决打破拖累转型升级的坛坛罐罐,淘汰落后产能。严格落实国家16个部委出台的《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加强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各类专项整治和常态化严格执法,依法加快出清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进一步加大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力度,开展煤气发生炉专项整治。全面实施以“一从严三加快”(从严对标整治、加快入园集聚、加快改造升级、加快产能合作转移)为主要内容的“低小散”块状行业整治提升专项行动。到2019年,每年淘汰落后产能涉及企业1000家以上,淘汰和整治以“四无”(无证无照、无安全保障、无合法场所、无环保措施)为重点的“低小散”问题企业(作坊)10000家以上,新增小微企业园150家以上。到2019年年底,全省“低小散”问题企业(作坊)得到整治,小微企业园区集中度显著提高,发展质量明显提升。

(五)加大生态建设和保护力度,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1.严格生态红线管控。在重要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生态脆弱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等区域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全面保护全省生态环境,切实维护生态安全。按目标要求,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建立基本单元生态红线台账,形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一张图。依托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管。研究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将各设区市党委和政府推动生态保护红线工作纳入美丽浙江建设考核体系。

2.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加大力度整改督察指出的违法围填海、海水养殖污染等问题。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实行严格的围填海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及其规模,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编制实施市、县域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禁养区、限养区,明确水产养殖空间,依法落实管控措施。深入开展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依法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和违反伏休规定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全面开展渔船“船证不符”整治、禁用渔具整治和污染海洋环境行为整治)专项执法行动,加强海水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深化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加大滨海湿地、河口、海湾以及重要渔业水域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滩涂资源,切实加强滩涂围垦区生态保育建设。加快海岸防护工程和海岛防护林体系建设,强化区域用海用岛规划、海岸线保护统筹、海湾海岛修复和沿海绿色长廊、洁净海滩、滨海生态走廊建设,开展全省海岸线整治修复三年行动。强化海洋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积极建设海洋生态建设示范区。到2020年年底,全省海洋保护区数量达到18个左右,面积达到管辖海域的11%以上,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

3.切实加大生态修复力度。继续推进中小河流治理,加强河湖水系连通及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开展河道生态示范工程建设。加强湿地保护与修复,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启动湿地修复与提升工程,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切实遏制面积萎缩、功能退化趋势。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全面加强对复垦和沿海滩涂、重点港湾湖库、海域海岛及海岸线的生态修复。加大废弃矿山治理力度,全面开展绿色矿山建设,逐步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4.推进美丽中国示范区建设。大力实施大花园建设行动纲要,高标准建设美丽城市,深入开展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深化推进部省共建美丽中国示范区建设,开展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两山”实践创新基地、节水型城市和食品安全城市等建设,积极推进生态文明教育示范基地建设,深化卫生城市、园林城市、文明城市、森林城市建设。到2020年,省级以上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比率达到50%。扎实推进湖州、衢州、安吉“两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

(六)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健全完善长效治理机制

1.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落实中央关于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部署,按要求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积极抓好省以下监测监察执法管理制度改革,构建责任清晰、规范履责的监管格局。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坚持和深化河长制,全面推行湖长制,推进湾(滩)长制国家试点。加大环境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力度,坚持环保执法与司法监督、公众监督、媒体监督相结合,实现省市县三级公检法驻环保联络机构全覆盖。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等制度,强化排污者责任,打造环保执法最严省。

2.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推进环评审批改革,强化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进一步落实“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约束,促进区域产业合理布局,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大力度打破信息孤岛,实现环保数据互通共享,强化“最多跑一次”信息支撑。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牵引撬动环保管理模式创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3.大力实施绿色发展财政奖补制度。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财政收费制度,将主要污染物排放财政收费返还比例与各地环境质量分值(按照水质优良率、空气质量优良率、PM2.5等指标计算)挂钩。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实行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资金与区域绿色指数挂钩分配制度。实行“两山”建设财政专项激励政策,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确定扶持范围。完善生态补偿制度,探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开展省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不断优化生态补偿方式。

4.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通过在全省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建立健全鉴定评估管理和资金保障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符合地区实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配套制度体系,争取到2020年,初步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5.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健全全面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治理修复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形成机制。扎实做好环境保护税开征各项工作,确保环境保护税法平稳顺利实施。建立健全环境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深化水权、林权、土地、排污权、用能权、碳排放权等配置方式改革。

6.积极构建环境治理市场体系。建立健全市场化治污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污染源在线监测第三方运营,完善推广政府社会资本合作治理模式。加强对绿色金融发展的政策支持,全面推进湖州、衢州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经验,以绿色金融改革创新为动力,不断推进全省绿色金融发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委、省政府已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全面负责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整体推进,下设省整改协调小组和3个专项工作组,具体负责协调推进、督促落实等工作。各设区市、各有关单位成立相应整改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同时参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送省整改协调小组。

(二)提升监察能力。强化环境监察职能,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监察体系,加强对环境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省以下监测监察执法管理制度改革,加强环境监察机构建设和队伍能力建设,建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实现环境监察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严格督导检查。建立层层跟踪督办机制,督导单位负责对相关整改任务的督促指导,各设区市负责对本地区整改工作的督导检查,省整改协调小组加强对各设区市、各单位督察整改工作的统筹调度和督查督办,确保整改落实无死角、零盲区。省整改协调小组根据整改进展情况,结合前期信访交办件办理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明察暗访和“回头看”等,强化跟踪问效,对措施落实不到位、进度明显滞后的,予以通报、督办、约谈,压紧压实整改责任。

(四)严肃责任追究。对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11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逐一厘清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具体处理意见征得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同意后,予以落实,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强化问题整改责任追究,对整改措施不力、敷衍应付、弄虚作假、问题反弹的地方和单位,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五)强化信息公开。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多渠道、多媒体跟踪报道整改落实情况。全省整改方案和整改情况及时通过中央和省级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各地各单位实施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或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对整改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通过媒体报道等形式加大曝光力度,充分发挥公众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的格局。

附件:浙江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具体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附件

浙江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具体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一、浙江省环境保护工作统筹还不够,工作开展还不够平衡,一些领域还存在短板。省委、省政府强调较少的一些工作,一些地方和部门抓得就不够有力。有的地方和部门环境保护责任意识不强,压力传导不够到位,对一些工作存在放松要求、工作不实、监管不严等问题

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各设区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强化压力传导和责任落实,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整改措施: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战略思想,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扎实推进生态环保各项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切实将环境保护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生态环保工作汇报、研究生态环保突出问题、制定生态环保重要举措。

2.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将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年度环保目标任务,纳入每年省委常委会工作要点和省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逐级分解到各地各有关部门,列入重点督查和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内容,强化督导考核。

3.全面推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制定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办法,在全省全面推开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执纪问责。

4.按照浙江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以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组名义,开展省级环境保护督察,每两年左右对各设区市督察1遍。通过督察,层层压紧压实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及时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5.全面推进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2018年年底前,省市县三级全面推行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各地选取部分乡镇开展生态环境报告试点;2019年,力争实现乡镇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全覆盖,推动各级政府依法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禁止新建燃煤小锅炉提出了明确要求,浙江省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时也明确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并明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负责。但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能源局等部门推诿扯皮,工作不落实,新增燃煤小锅炉问题突出。2014年以来全省新增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940台,其中每小时10蒸吨以下有829台,仅金华市就新增315台。全省仍有240台煤气发生炉,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应于2011年底前淘汰,但至督察时仍未淘汰到位,环境污染和隐患突出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各设区市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2018年9月底前。

整改目标:2017年11月底,各设区市全部淘汰改造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940台违规新增燃煤锅炉;2018年3月底前,做好已淘汰改造新增燃煤锅炉的验收核实工作。2018年9月底前,淘汰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240台煤气发生炉、所有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配备高效烟气治理设施且排放达标的化工原料制气等特殊工艺除外)、机械行业直径1.98米以下水煤气发生炉。全面排查违规新增燃煤锅炉和落后煤气发生炉,发现一台,淘汰改造一台。

整改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成立由主任任组长、副主任(省能源局局长)任常务副组长、3位副主任任副组长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整改督导组、履职监察组、宣传报道组3个专项工作组,组织工作专班,专门负责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相关意见的整改落实。

2.全面部署落实。下发《关于迅速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组意见坚决淘汰非法新增燃煤锅炉的通知》《关于开展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意见整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召开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淘汰工作推进会,要求各地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倒排时间,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一地一策、一炉一策,加快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保质保量完成整改任务。

3.强化部门协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做好整改工作,会同各地各部门按时间节点推进整改落实,组织开展督导检查验收。省经信委按照职能和国家产业政策,依法依规加强工业领域落后产能和落后设备的淘汰工作。省环保厅依法将高污染燃料设施纳入全省环保检查重点内容,加大违规设施的查处力度。省质监局负责对燃煤承压锅炉淘汰改造的安全监察,指导、督促各地新增燃煤锅炉办理注销手续,督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做好技术支持工作。

4.加强信息化管理。实行淘汰一台、核实一台、注销一台、上报一台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随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加强数据库建设,在高污染燃料“五炉”数据库基础上,新设“新增燃煤锅炉”和“煤气发生炉”两个子系统,强化信息采集审核、签字确认,完善数据闭环管理,确保信息及时、可靠、完整、准确。

5.严格复查验收。发展改革、经信、财政、环保、质监等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5个小组,由各部门各带1组,分地区地毯式全面进行复查验收。对出现淘汰工作不落实或不彻底、边淘汰边新增、淘汰后又重新启用及数据不实等情况,加强督查执法。按照全省面上抽查30%、被抽查县(市、区)100%全面检查的方式开展验收工作,确保淘汰到位、台台过关。

6.完善长效机制。省直部门各司其职,压实各地相关部门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部门协同和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建设,尤其是对燃煤改生物质等容易出现反复的项目,加大复查力度和密度,坚决杜绝再次出现边淘汰边新增、重新启用等情况。推进我省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建设工作,调整优化能源消费结构,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对新上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进一步加大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力度,加快实施设区市建成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改造。

三、《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需在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长三角区域提前一年完成。但浙江省工作方案要求长三角区域的宁波、舟山、台州温州等城市于2017年底前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导致提标改造工作滞后,影响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改善。截至2016年底,上述4个城市仍有48家污水处理厂未按国家要求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其中宁波市6家,占全市总处理能力的41.6%;温州市22家,占75.6%;台州市11家,占40%;舟山市9家,占29%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宁波市、温州市、舟山市和台州市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实现出水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整改目标:2018年6月底前,42座污水处理厂完成一级A提标改造,关停1座。2018年12月底前,3座污水处理厂完成一级A提标改造。其余2座污水处理厂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建成,2019年6月底前实现一级A排放。

整改措施:

1.加快建设投运。对已实施提标改造的44座污水处理厂,加快推进工程建设进度,加快设备调试运行,2018年6月底前,42座污水处理厂出水达到一级A标准;2018年10月底前,其余2座出水达到一级A标准。同时,加快推进异地新建的3座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改造,其中1座于2018年6月底前建成投运,2018年12月底前出水达到一级A标准;其余2座于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建成,2019年6月底前出水达到一级A标准。

2.强化长效管理。加强已建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及纳管工业企业等重点排水户的日常监管,对存在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确保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稳定达标。

3.严格目标考核。严格实施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将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整改任务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实行现场检查和定期通报,全面解决污水处理厂水质提升行动中的各项问题。

四、在推进工作中,特别是在解决一些“老大难”环境问题过程中,一些地方力度不够,工作不实,导致有关问题长期没有得到解决。杭州桐庐县在富春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有12幢别墅,占地面积2836平方米。桐庐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在2013年以来开展的多次检查排查中,均未上报上述违法违规项目,也未进行清理整治。杭州萧山区政府及相关部门2013年以来在钱塘江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违规审批“滨江东方海岸”等商业或地产项目,现场督察时两个项目主体工程已基本建成,造成不良影响。嘉兴市不仅没有对新塍塘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原有5个商业地产项目进行清理,又于2014年违规审批占地面积达8000平方米的嘉德别墅项目。目前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项目占地达7.12万平方米

——杭州桐庐县富春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有12幢别墅问题。

责任单位:杭州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消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风险隐患。

整改措施:

1.依法拆除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项目。2018年6月底前,依法拆除位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12幢别墅。

2.由于现有取水口在富春江航道附近,结合桐庐县千岛湖配水配套引水工程,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县城自来水厂取水口调整上移,依法依规同步开展县城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调整。

3.举一反三,对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排查,清理关停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严格查处可能污染水源的违法行为。

4.加强保护饮用水水源宣传,健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巡查、发现、报告、整改制度。

——杭州市萧山区钱塘江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违法违规项目问题。

责任单位:杭州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

整改时限:2018年9月底前。

整改目标:消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风险隐患。

整改措施:

1.立即停止网迅硅谷科技园待建1号楼建设(建筑面积24270平方米)。

2.建立生态保护屏障,2018年4月底前,拆除网迅硅谷科技园配套房8600平方米,复绿8700平方米,东方海岸区域复绿14000平方米。堤塘护栏加装隔离网。

3.继续加强日常监管,禁止在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4.依法依规开展钱塘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技术论证工作。因项目所在区域建有百年一遇的防洪堤塘,陆域上的水不会进入钱塘江,根据区划技术导则,做好钱塘江(闻堰段)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划调整和萧山分区规划调整,2018年9月底前完成。

——嘉兴市新塍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项目问题。

责任单位:嘉兴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消除新塍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隐患,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安全。

整改措施:

1.2018年6月底前,封闭保护区内雨水排放口,确保雨水不直接排入保护区内河道。希尔顿酒店、嘉盛龙庭、越秀春天商务楼、中瑞商厦4个房地产项目临河道一侧砌筑隔离堤坝物理隔断工程,2018年6月底前开工建设,2018年9月底前完成建设。

2.完善新塍塘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防护隔离设施。

3.在石臼漾水厂与石臼漾水源生态湿地间建设原水输水管线,将石臼漾水厂取水口上移700米至石臼漾水源生态湿地出水口,改河道取水为湿地取水。2018年6月底前开工建设,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建设。依法依规开展新塍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技术论证工作,优化调整新塍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昌盛中路以东)区划。

4.加强保护区的日常监管,建立定期巡查和水质监测制度,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五、一些地区清理违规项目滞后问题也比较突出。2016年7月浙江省审计发现台州市玉环县里墩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有74家排放废水企业,但台州市直至督察进驻时才组织开展综合整治。衢州市黄坛口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有11家农家乐、二级保护区有5个度假村,温州瑞安市赵山渡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有6家农家乐,绍兴新昌县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有5家农家乐,直至督察进驻时才着手清理

——瑞安市赵山渡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有6家农家乐问题。

责任单位:温州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办。

整改时限:2017年8月底前。

整改目标:拆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农家乐,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整改措施:

1.2017年7月,瑞安市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任组长。对库区农家乐进行全面排查整治,2017年8月,已全面关停6家农家乐,拆除有关经营设施。

2.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日常巡查,防止已拆除农家乐死灰复燃。启动市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优化调整工作。

——新昌县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有5家农家乐问题。

责任单位:绍兴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办。

整改时限:2018年6月底前。

整改目标:彻底清理新昌县长诏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农家乐。

整改措施:

1.实施整治关闭。2017年7月,新昌县成立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库区农家乐进行摸排整治。2017年8月10日,已全面关停5家农家乐,拆除农家乐厨具设施。

2.消除环境隐患。2018年2月底前,做好5家农家乐关停的后续处置工作,注销相关证照;6月底前,5家农家乐所在建筑,除必要的供水和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用房外全部拆除,消除环境隐患。

3.持续加强监管。强化各部门各单位监管责任,持续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加大巡查执法工作力度,坚决防止库区内农家乐死灰复燃,确保新昌县长诏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规范有序。

——衢州市黄坛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农家乐和度假村问题。

责任单位:衢州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办、省旅游局。

整改时限:2018年6月底前。

整改目标:拆除黄坛口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农家乐,实施牛头湾自然村搬迁工作,关闭二级保护区内的度假村,消除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隐患。

整改措施:

1.制定方案明确任务。2017年10月底前,已制定实施《衢州市黄坛口饮用水水源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单位、完成期限,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项工作组,负责整改推进工作。

2.实施牛头湾自然村搬迁工作。2017年11月底前,已制定出台黄坛口乡牛头湾自然村整村搬迁工作实施意见和失地农民保险、耕地补偿、园地流转专项基金等配套政策。加快推进一级保护区内农家乐关闭和牛头湾自然村整村搬迁工作,截至2017年12月底,已关闭黄坛口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11家农家乐,完成一级保护区内牛头湾自然村搬迁农户房屋腾空工作,并拆除部分房屋。2018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房屋拆除。

3.妥善处置度假村。2017年11月30日前,已关闭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月亮岛、湘思岛、太阳岛、水月湾、卧龙山庄等5个度假村。2018年6月底前,拆除5个度假村内的餐饮、住宿设施,对5个度假村内的违法建筑予以没收或拆除,对于合法的建筑物由国有公司予以收购和管理。

——玉环县里墩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有排放废水企业问题。

责任单位:台州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完成涉水工业企业搬迁,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整改措施:

1.2017年12月底前,里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74家涉水企业已全部搬迁处置到位。

2.实施里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工业企业退出生态补偿办法,对搬迁企业进行生态补偿。第一批补偿资金已于2017年12月31日拨付至水源保护区所在街道,经公示后将陆续发放到村集体和企业。

3.发挥街道和供水、供电、市场监管、水利、环保等单位联动作用,会同库区各行政村加强日常巡查,防止企业新增及回流,严肃查处顶风作案的企业。

六、一些突出环境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浙江龙盛、闰土等11家染料化工企业在道墟镇填埋12.48万吨危险废物,存在环境隐患。绍兴上虞区政府对此重视不够,长期以来没有妥善处置。2016年11月,绍兴市政府将其列入全市重大环境隐患整治清单,要求尽快整治到位。但上虞区政府直至2017年3月环境保护部现场检查后才开始治理

责任单位:绍兴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环保厅、省农业厅。

整改时限:2018年2月底前。

整改目标:彻底清理危险废物,全面查处农场违法问题,开展污染场地生态修复。

整改措施:

1.加快实施清理工程。2017年12月底前,已完成危险废物开挖清理工作,对清出的危险废物及疑似污染土壤全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化处置;基坑中土壤经检测全部达到修复目标值并完成阶段性验收。

2.立即责令农场停业。2017年8月28日,已责令农场停止营业;2017年9月底前,已拆除农场违法建筑,清除场地上有关种植物,收回及撤销农场有关补助资金和所获荣誉。

3.启动生态修复工程。2018年2月底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完成生态修复主体工程建设,实施局部覆土回填和生态修复,确保监测指标合格。

4.加大执法监管力度。进一步落实危险废物处置全过程动态监控措施,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填埋等违法行为;同时,对该场地环境实施长效监管,严禁场地范围内种植非生态修复有关农作物。

七、杭州市余杭区杭徽高速公路留下至汪家埠段通车以来,一直未按要求设置声屏障等降噪设施,长期噪声扰民。近年来,余杭区政府又陆续在杭徽高速两侧开发建设住宅和学校,噪声敏感点不断增多,群众反映不断,问题始终没有解决。直至2017年8月督察组进驻前,余杭区才启动该路段声屏障安装方案的设计工作

责任单位:杭州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信访局。

整改时限:2018年4月底前。

整改目标:加快杭州市余杭区杭徽高速公路留下至汪家埠段噪声敏感点声屏障安装工作,降低噪音对沿线群众的影响。

整改措施:

1.2017年9月底,已完成隔声屏障安装的设计、安全评估、高速路政和高速交警等相关审批工作。2017年12月中旬,已完成庭院深深、乐山红叶、五常翡翠湾3个居住小区投诉点的隔音屏安装工作。

2.加大施工力量投入,加强施工安全防范措施,全力推进杭州市余杭区杭徽高速公路留下至汪家埠段噪声敏感点声屏障安装工作。2018年3月底前完成声屏障主体安装工作,4月底前完成相关工程验收。

八、湖州市经济开发区三天门固废处置中心长期臭气扰民,督察组进驻期间,针对群众举报的问题督促有关方面核查后发现,该企业在三天门大银山违规掩埋约300吨病死猪,群众反映强烈

——湖州市经济开发区三天门固废处置中心长期臭气扰民问题。

责任单位:湖州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厅。

整改时限:2018年6月底前。

整改目标:督促企业加强整改,依法达标排放;举一反三,健全监管机制,完善监管体系。

整改措施:

1.编制整改提升方案。2017年9月,已对三天门固废处置中心(湖州市星鸿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有限公司)收集、运输、贮存、焚烧等全流程开展检查,查找问题症结。成立驻企指导组,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提升方案,督促企业加快对软硬件进行全面整治提升。

2.加快开展整改。2017年12月底前,三天门固废处置中心已完成医废焚烧炉及车间全密闭负压安装、更新布袋除尘、除臭设备、新增燃烧机和两级喷淋安装等工作,并正常运行;完成炭化炉及车间密闭负压工程、废气设备处置工程整改等工作;停用原有工业危险废物焚烧炉。

3.强化信息公开。督促企业加大对生产工艺、污染物治理以及监测数据等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4.依法开展责任追究。2017年12月底前,已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履职情况开展调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5.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2018年1月底前,已制定提升危险废物管理水平防范环境风险的若干意见;2018年6月底前,全面摸清底数,落实长效管理机制,提升危险废物管理水平。

——三天门大银山违规掩埋约300吨病死猪问题。

责任单位:湖州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厅。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

整改目标:抓好现场处置和生态修复;举一反三,健全病死动物收集、处置监管体系。

整改措施:

1.迅速处置,生态修复。截至2017年9月8日,掩埋点已全部开挖清理完毕。开挖期间,加强环境监测,做好全程动物防疫消毒灭源工作,防止发生次生影响。2017年9月下旬,已完成对大银山相应区块的生态修复工作。

2.立案调查,严肃问责。对偷埋病死猪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相关人员已移送检察机关;2017年12月底前,已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履职情况开展调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3.举一反三,强化监管。2017年12月底前,已制定进一步加强病死猪无害化等长效化管理制度措施,调整优化病死动物收集体系,加强乡镇收集场所设施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提升病死动物收集、处置监管水平。

九、宁波鄞州区政府2014年承诺在电镀集聚区企业投产前对泰安学校实施搬迁,截至2017年6月,该园区已有12家企业陆续投入生产,但政府承诺的学校搬迁至今未落实

责任单位:宁波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环保厅、省教育厅。

整改时限:2018年2月15日。

整改目标:按时完成泰安学校整体搬迁工作。

整改措施:

1.科学制定学校搬迁方案。泰安学校搬迁新址距离鄞州电镀集聚区约2公里,符合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学校总建筑面积约1万平方米,已落实相关附属工程及运动场建设场地。

2.紧扣2018年第一学期投入使用目标,倒排落实学校建设工期。2018年1月10日前,已完成现场施工;2018年2月15日前,完成学校验收及搬迁。

十、2011年温州鹿城区政府承诺,2012年底前搬迁“后京电镀基地”卫生防护距离内的62户居民,但直至督察进驻时才启动相关工作

责任单位:温州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环保厅、省建设厅。

整改时限:2018年6月底前。

整改目标:完成后京电镀基地卫生防护距离内62户居民搬迁。

整改措施:

1.温州市鹿城区成立由1位副区长任组长、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督查工作组,加强对后京村旧村改造工作的督查。

2.2017年9月,已启动改造范围土地征收工作,12月底已完成入户丈量、建档等工作。2018年3月底前,完成房屋年限认定、旧房评估等工作。2018年6月底前,完成旧房腾空和拆迁工作。

十一、浙江省产业发达,各类特色行业企业众多,工业污染监管难度大、任务重,加之一些地方监管不到位,局部污染问题仍然时有发生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经信委,各设区市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把环境准入关,深化污染整治,加快推进“低小散”企业整治提升,持续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整改措施:

1.切实加强环境准入关。强化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推进各类开发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区、工业园区、特色小镇等)规划环评工作,促进区域产业合理布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即“三挂钩”机制),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即“三线一单”)约束。组织开展我省大湾区区域环评工作,积极从生态环保方面为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科学合理的建议。

2.深化区域性行业性污染治理。深入实施金属表面处理(电镀除外)、砂洗、氮肥、有色金属、废塑料、农副食品加工等6个行业的整治提升。严格落实《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加强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开展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散乱污”企业排查和清理整顿工作。各地结合地方产业特点,按照关停一批、提升一批、入园一批的要求,制定实施排查整治计划。

3.加快推进“低小散”块状行业整治提升。深化“低小散”“脏乱差”企业(作坊)治理,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大力推动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加快建设小微企业园、标准厂房,整合提升小微企业集聚片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2018年,淘汰落后产能涉及企业1000家以上,淘汰和整治“低小散”“脏乱差”问题企业(作坊)10000家以上,新改扩建标准厂房1000万平方米以上,新增小微企业园150家以上,推动中小微企业入园提升发展。

4.持续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进一步深化环保执法与司法联动,2018年12月底前实现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联络机构的全覆盖,合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开展“蓝天保卫、护水斩污、清废净土”专项执法行动,对违法排污者实施严惩重罚。

十二、2013年新的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后,绍兴市政府承诺实施印染废水“分质提标集中预处理”项目,依托绍兴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提标改造,并建设深度处理设施,以便将相关区域一百余家印染企业生产废水全部集中处理后,达到新排放标准要求。但绍兴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在提标改造过程中弄虚作假,未建设深度处理设施,仅对加药系统进行改造,以化学需氧量达标代替全部污染物达标排放,导致2016年以来60万吨/日污水处理线一直超标排入杭州湾。对此问题,有关部门于2016年7月向绍兴市及柯桥区政府作了汇报,但没有引起重视。绍兴市环境保护局为使该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通过考核,擅自改变监测评价标准和在线监测点位

责任单位:绍兴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环保厅、省建设厅。

整改时限:2018年9月底前。

整改目标:绍兴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出厂废水实现全面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

1.实施应急管控。加强源头管控,纺织染整企业排放废水严格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其他行业废水按行业要求达标排放;进一步加密监督监测,对超标纳管企业落实限停产和污水限排应急管控措施,倒逼企业达标排放。同时,对绍兴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投加系统及管线等设备实施改造,提升污泥回流比达到100%以上,提高污水碱度,实现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2.加快建设工业污水处理单元脱氮工程。设计建设60万吨/日的工业废水脱氮工程,2017年11月开工,确保于2018年9月底前建成投入运行,实现工业污水处理单元稳定达标排放。

3.规范废水排放监测。严格按照《纺织染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所列污染物项目和后续标准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9号、第41号)要求,开展绍兴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和所有纳管纺织染整企业排放废水监督性监测评价,并按规定上报监测数据。2018年4月底前将工业废水二期、三期处理设施出水管整合为1个排污口,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作为监控绍兴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工业废水排放的点位,未整合前,在二期、三期排污口每日分别采样进行手工监测和评价,并建立相应台账。

4.对有关责任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依规查处并追究责任。

十三、绍兴市上虞区大量工业废水超标纳管问题十分突出。2013年以来,上虞水务集团对纳管企业只收费、不监管,导致企业超标纳管成为常态。2016年纳管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最高浓度分别高达21700毫克/升、825毫克/升和922毫克/升,使承接废水的上虞区水处理公司难以稳定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绍兴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环保厅、省建设厅。

整改时限:2017年10月底前。

整改目标:强化工业废水纳管监管,实现绍兴市上虞区水处理公司出水水质稳定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

1.强化工业废水超标纳管监管。2017年6月底前,已建立工业企业废水超标纳管联合监管机制,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2.强化分质提标工程日常运行管理。2017年10月底前,已完成废水分质提标工程和在线监测监控设施的提升改造并投运,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出水情况的全过程监管、监测,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十四、金华市行业性、区域性污染问题突出,相应监管工作没有到位,群众反映强烈。金华东阳市涂膜产业集聚区23家企业中有18家未配套有机废气治理设施,废气直排,周边群众长期投诉;东阳市有含喷漆工艺的家具企业1392家,但仅198家建有废气治理设施,污染问题突出;永康市655家五金涂装企业中,300家未建废气治理设施,群众反映较多

责任单位:金华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环保厅、省经信委。

整改时限:2018年9月底前。

整改目标:全面完成18家涂膜、1194家家具、300家五金涂装企业的整治提升,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推进行业转型升级。

整改措施:

1.制定方案,集中整治。制定东阳涂膜和红木家具行业、永康五金行业整治提升方案,实行“一厂一策”管理,从源头控制、废气收集和末端治理等方面全力推进整治。确保2018年3月底前完成涂膜企业污染整治,2018年6月底前,完成80%的家具、五金涂装企业污染整治,2018年9月底前完成家具、五金涂装企业污染整治。

2.整合兼并,促进转型。坚持高进低退、扶优扶强和“三个一批”(提升改造一批、搬迁入园一批、淘汰关停一批)的原则,鼓励涂膜企业整合兼并,做大做强,推进小微园区建设,实现红木家具和五金涂装行业集聚发展,加快行业性、区域性特色产业转型升级。

3.加强监管,防止反弹。继续保持高压监管态势,持续加强区域性特色行业监管力度,结合“双随机”抽查与全省“蓝天保卫”“护水斩污”等专项执法行动,全面开展整治情况“回头看”,对未经许可擅自恢复生产、整治后治理设施仍不正常运行和违法排污的企业严格依法查处。

十五、受自身陆源污染源和长江携带入海污染物影响,2016年近岸海域劣四类海水比例为60%,海水优良率比例不足四分之一,杭州湾、象山港、乐清湾、三门湾4个重要海湾水质全部为劣四类,杭州湾是全国水质最差的海域之一。水体富营养化严重,近岸海域已成为全国赤潮发生最频繁的区域之一

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环保厅,相关设区市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2018年,全省入海河流全流域及入海口(溪闸)实行总氮、总磷浓度控制。到2020年,主要入海河流(溪闸)断面水质总氮浓度达到总量控制要求,重要海湾入海河流断面水质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入海排污口达标排放,改善水体富营养化状况,保持近岸海域海水水质5年均值稳定向好态势。

整改措施:

1.综合整治入海陆源污染。制定实施《浙江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开展全省近岸海域,特别是杭州湾等重点湾区新一轮污染综合整治。深入开展入海排污口整治提升工作,在全面清理两类排污口的基础上,定期公布入海排污口信息以及直排海污染源达标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深化直排海污染源整治,2018年,完成100个入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提升。强化执法监管和监测,到2020年,直排海污染源实现在线监测全覆盖,直排海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加强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加强沿海地区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能力建设,引导园外企业向园区内聚集,进一步削减入海排污口。强化陆海统筹,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总氮总量控制。

2.强化近岸海域水质监测。2018年起在全省近岸海域布设300个以上水质监测站点,每季度开展监测;在杭州湾、象山港、三门湾、乐清湾4个港湾布设30个以上水质监测站点,每月针对重点指标开展监测。加强主要入海河流和重点入海污染排污口的监督监测,及时发布监测信息。

3.在做好本省陆源污染源治理的基础上,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委和长江周边有关省份开展长江流域污染的联动联治,以切实减少近岸海域的入海污染物。

十六、浙江省海洋生态保护不力,对海洋开发利用统筹不够,违法围填海、违规养殖、入海排污等问题比较突出

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相关设区市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违法围填海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违规养殖问题得以整改,入海排污口全面整治,达标排放,海洋生态保护工作持续发力。

整改措施:

1.严格落实《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浙江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浙江省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等,统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严守海洋生态红线,全省沿海全面实施湾(滩)长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滩面巡查和污染源整治,启动海岸线整治修复三年行动计划。严格落实围垦项目的用海审批和确权制度。

2.加强执法监管。2018年组织沿海各地开展违法围填海活动大排查,依法查处违法用海行为;加强日常巡查,按照属地负责原则,督促各地自2018年起对辖区内的海岸线每月组织巡查1次,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3.规范海水养殖。2018年6月底前,督促温州市和台州市依法完成乐清湾海域的乐清、玉环、温岭3个市的超规划养殖清理整顿,乐清湾海域无争议浅海和滩涂的养殖证核发。督促台州市完成超规划养殖清理整顿。督促宁波市取缔杭州湾新区和慈溪市范围的杭州湾湿地海洋保护区内的违法养殖(含杭州湾新区范围内的违法养殖),完成宁海县超规划养殖的清理整顿;2018年12月底前,督促温州市和台州市全面完成乐清湾海域的乐清、玉环、温岭3个市的无争议海水养殖区域的养殖证核发。督促台州市和宁波市(含宁海、慈溪)分别完成2.57万公顷和2.09万公顷范围内无争议海水养殖区域的养殖证核发。2019年6月30日前,摸清上述范围内有争议海水养殖区域情况,因地施策,全面完成养殖证核发工作。通过加强监督执法,落实依规持证,构建长效管控机制,确保违法违规养殖不回潮不反弹。

4.严控入海排污。深入实施《浙江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坚持治旧控新,加强入海排污口环境监管,将全省入海排污口信息在相关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协同监管,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入海排污口专项督查行动,依法查处非法排污行为,定期通报直排海污染源达标情况,纳入各类考核督查,2018年,完成100个入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提升。强化执法监管和监测,到2020年,直排海污染源实现在线监测全覆盖,直排海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加强现有排污口整合力度,能纳管的一律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逐步消减入海排污口数量。

在上述整改工作的基础上,持续推进“一打三整治”行动和海水围塘养殖尾水的生态化治理以及海洋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等工作。

十七、宁波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大量实施围海造地工程,侵占沿海湿地。近年来,宁波市北仑区、象山县、宁海县、杭州湾新区未经审批,实施7个重点填海围垦项目,违法围填海面积1.03万公顷

责任单位:宁波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严格落实依法用海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通过可行的工程措施和手段,尽可能恢复海域自然属性、湿地功能和原海域审批用途。

整改措施:

1.全面查处论证。责成宁波市北仑区、象山县、宁海县、杭州湾新区管委会的7个项目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18年6月底前全面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并按照“一事一策”的要求完成工程性整改措施技术论证。

2.分类实施整改。对象山黄沙岙、道人山及宁海下洋涂3个项目中改变养殖用途的部分,海水可以自然进入等有条件恢复养殖功能的,分别于2018年12月底前、2018年12月底前、2019年12月底前恢复原养殖审批用途;高滩等区域无法恢复养殖功能的部分,维持现状,不再进行违规开发利用。

对象山水糊涂二期项目中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部分,通过拆除部分堤坝,退还多围面积的措施,于2018年12月底前最大限度恢复海域自然属性。

对杭州湾新区十二塘项目,于2018年2月底前全面完成区域内非法养殖取缔工作。通过新建闸门措施增加纳潮量,于2018年12月底前最大限度恢复海域自然属性。对属于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梅山七姓涂项目,2018年9月底前完成《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前及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到期前,符合要求的历史已成陆区域的排查、梳理,严格按国家海洋局意见处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督促属地立案查处。

对杭州湾新区建塘江两侧围涂项目,于2018年12月底前拆除中隔堤,2019年6月底前在横堤上开堤建闸1座,最大限度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3.严格管控要求。2018年6月底前,制定关于加强围填海管控的意见,严格执行国家围填海管控办法、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和浙江省海洋生态红线等规定和要求,落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和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对不符合围填海管控规定和要求的围填海项目,坚决不予受理和办理。建立健全并落实海域使用动态管理制度、海岸线巡查制度、湾(滩)长制度,切实加强海域海岸线日常巡查和监视监测,严厉打击违法用海行为。

十八、温州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大量实施围海造地工程,侵占沿海湿地。温州市及苍南县、乐清市、平阳县等地政府和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先后组织实施5个滩涂围垦项目,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违法填海2305.5公顷

责任单位:温州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对5个滩涂围垦项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国家海洋局具体实施意见,严格依法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

整改措施:

1.开展精准排摸。对5个围填海项目中尚未确权的海域,全面停止围填海活动。2018年6月底前完成5个区域围填海项目的排查、梳理,对《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前及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到期前,符合要求的历史已成陆的区域,严格按国家海洋局意见处理。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立即进行立案查处。

2.严处违法用海行为。对未经过区域用海规划审批的浅滩一期违法围填海行为立案调查,2018年6月底前处罚到位。同时,加强4个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内的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和执法巡查工作,坚决制止违法用海行为并依法查处。

3.加强沿海湿地保护。严守海洋生态红线,确保海洋生态红线区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全面推进湾(滩)长制工作。开展红树林种植、增殖放流、滩涂贝藻养殖、浅海藻类养殖等,加快恢复滩涂湿地功能。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前,不得违法开发。

4.强化长效监督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海岸线分段包干定期巡查制度,强化属地监管,加强日常巡查,每月组织巡查1次,持续开展“海盾”专项行动,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

十九、国家规定重点海湾和重点河口区域禁止围填海。但督察发现,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2015年7月以来在重点河口海湾违规审批44宗围填海项目,共564公顷

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宁波市和嘉兴市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对标《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按照国家海洋局的统一部署与规范,划定重点海湾、重要河口区域等重要海洋生态空间,报国家海洋局审查。划定方案公布之前,对直观判断在重点海湾、河口的围填海项目,暂停受理和审批。

整改措施:

1.根据44宗围填海项目均依据国务院批复的现行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审核审批,其中1宗为国家中心渔港改扩建项目情况,以及其他在标准海塘内侧历史已成陆区域及国家批准的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内的情况,严格落实渔港改扩建项目按批复要求仅用于渔港配套设施,加强对该海域使用权不得出租和转让用于经营性项目的监管;标准海塘内的项目落实属地责任,禁止一切越过标准海塘的施工活动;对国家原批准的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按国家海洋局新的规定执行。

2.根据2017年国家海洋局《贯彻落实〈围填海管控办法〉的实施方案》,国家海洋局2018年将组织地方划定重点海湾和重点河口等禁止围填海域,纳入红线管理。积极争取国家重点海湾、重要河口区域等重要海洋生态空间的划定试点,配合国家制定划定标准,按国家海洋局的统一部署,划定重点海湾、重要河口区域等重要海洋生态空间,报国家海洋局审查。划定公布之前,对直观判断在重点海湾、河口的围填海项目,暂停受理和审批。

3.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围填海管控办法》,严格落实2017年10月印发的浙江省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的管控要求,加强用海项目的审查,不符合管控要求的一律不批。

二十、杭州湾是我国重要河口海湾,浙江省将其划为杭州湾湿地海洋保护区。2013年,宁波市杭州湾新区管委会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在杭州湾湿地海洋保护区开工建设“建塘江两侧围涂工程”,该项目由宁波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在未取得用海预审意见的情况下同意围涂5347公顷。目前杭州湾湿地海洋保护区内违法围海达3560公顷

责任单位:宁波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

整改时限:2019年6月底前。

整改目标: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的《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和国家林业局批复同意的浙江杭州湾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最大限度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整改措施:

1.责成杭州湾新区管委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18年6月底前全面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2.拆除长3524米、顶宽10.8米、底宽18米的中隔堤,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3.增加纳潮量。在建塘江工程横堤合理位置开堤建闸1座,最大限度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具体方案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论证,2018年12月底前项目开工,2019年6月底前完成工程施工。

4.实施湿地生态修复工程。严格按照《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管理要求和浙江杭州湾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在湿地生态环境不可逆转的高滩区域部分,维持现状,开展湿地生态修复工作。

5.严格管控要求。2018年6月底前制定关于加强围填海管控的意见,严格执行国家投资项目管理及用海预审管理规定、国家《围填海管控办法》以及湿地保护等规定和要求,将项目用海预审意见纳入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和要求。

6.加强巡查监管。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围填海项目的稽查;海洋与渔业部门建立健全并落实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制度、海岸线巡查制度、湾(滩)长制,切实加强海域海岸线日常巡查和监视监测,严厉打击违法用海行为。

二十一、浙江省各级海洋部门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要求及时制止违法围填海行为,也未要求恢复海域原状,仅对少数违法行为进行行政罚款

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沿海有关设区市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进一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国家海洋局具体实施意见,规范执法,及时制止、依法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组织全面排查,落实属地责任,督促分类处理。

整改措施:

1.开展全面排查。2018年组织沿海各地开展违法围填海项目大排查,重点是区域用海规划实施情况和其他重点围垦项目用海情况,督促各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要求和国家海洋局具体实施意见,坚决制止违法用海行为并依法查处。

2.限期查处违法行为。督促温州市加快对浅滩一期项目违法围填海案件(2017年11月已立案)的调查,并于2018年6月底前查处到位;督促宁波市立即对建塘江两侧围涂工程项目的违法围海行为开展立案调查。

3.对区域用海规划内尚未确权的海域,落实属地责任,全面停止围填海活动。2018年9月底前完成《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前及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到期前,符合要求的历史已成陆区域的排查、梳理,严格按国家海洋局意见处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督促属地立案查处。

4.宁波32宗、舟山23宗已处罚但未落实恢复原状要求的案件,督促宁波、舟山两市逐宗分析恢复海洋自然属性的可能性,具备条件的先行恢复。国家海洋局有明确意见的,严格按其意见执行。

5.规范执法程序。严格落实办案制度,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督促沿海各地海洋执法机构在办理围填海案件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要求,明确当事人应当担负的法律责任。

6.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强化层级督查,进一步贯彻落实海岸线分段包干定期巡查制度,按照属地负责原则,督促各地自2018年起对辖区内的海岸线每月组织巡查1次,及时制止违法用海行为。同时,持续开展“海盾”专项执法行动,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

二十二、截至督察时,宁波市有32宗违法围填海项目仍未取得海域使用权,也未恢复海域原状,面积达3112.44公顷;温州市4个违法滩涂围垦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省市县各级海洋监管部门均未予以制止和处罚;舟山市有23宗违法围填海未取得海域使用权,且未恢复海域原状,面积达99.63公顷

——宁波市32宗违法围填海项目问题。

责任单位:宁波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对32宗违法围填海项目实施分类整治。

整改措施:

1.对32宗已处罚的违法围填海案件开展“回头看”专项执法行动。对在原处罚区域出现新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

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32宗已处罚的违法围填海案件进行梳理,制定“一案一策”整改措施,分类实施整改,逐个验收销号。对能够依法补办手续的,2018年10月底前依法依规确定海域使用权。经过论证后,对环境影响较大并具备恢复海域原状或自然属性条件的,2018年12月底前先行整治恢复。国家海洋局有明确意见的,严格按其意见执行。

3.建立健全并落实海域使用动态监管制度、海岸线巡查制度、湾(滩)长制等相关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海域的使用管理,落实海洋违法行为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查处的工作机制,坚决查处和制止海洋违法行为。

——温州市4个违法滩涂围垦项目问题。

责任单位:温州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依法加强执法监管,严厉查处违法用海行为,坚决处罚整改到位。

整改措施:

1.加强对4个区域用海规划实施规范管理。2018年6月底前完成对龙湾二期、乐清湾北部港区、龙港新城江南海涂、平阳新兴产业园等4个区域用海规划实施情况的现场核查,全面停止未确权的围填海活动。对《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前及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到期前,符合要求的历史已成陆的区域,严格按国家海洋局意见处理。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立即进行立案查处。

2.全面落实严格的岸线巡查制度。严格执行海岸线分段包干定期巡查制度,组织开展巡查行动,确保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发现违规用海行为,立即依法予以制止。

3.强化围填海项目的执法监管。举一反三,加强对围填海区域用海项目的全程监管。加强基层用海法律法规宣传,保障依法依规用海。加大海洋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力度,对破坏海洋资源和海洋生态的案件坚决予以严惩重罚。

4.加强市县海监执法能力建设。市县海域动态监管机构加强项目现场监测,积极开展海洋环境跟踪监视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加强海监执法队伍建设,配齐配强执法人员和装备力量,切实提高执法办案能力。

——舟山市23宗违法围填海项目问题。

责任单位:舟山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对23宗违法围填海项目实施分类整治,依法加强围填海管控,杜绝新增违法违规用海现象发生。

整改措施:

1.实施全面排摸。23宗违法围填海项目均已责令停止违法使用海域行为,各级海洋部门继续加强跟踪监管,严防反弹回潮,确保无新增违法围填海现象的发生。

2.实施科学论证。2018年4月底前,对23宗违法围填海海域中具备恢复海域自然属性条件的进行工程性整改措施评估论证,科学制定实施整改方案。

3.实施分类整改。对23宗违法围填海案件进行梳理,制定“一案一策”整改措施。截至2017年12月底,已完成整改5宗;2018年12月底前,再完成整改4宗;剩余14宗不具备恢复海域原状或者自然属性条件的,坚持长期整改落实,国家海洋局有明确意见的,严格按其意见执行。

4.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日常巡查,进一步贯彻落实海岸线分段包干定期巡查制度,对辖区内的海岸线每月组织巡查1次,及时制止违法用海行为。持续开展“海盾”专项执法行动,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

二十三、乐清湾海域规划养殖面积为1.01万公顷,到2016年实际养殖面积达1.52万公顷,超规划51.6%。台州玉环、温岭和温州乐清三市在乐清湾无证养殖面积达1.29万公顷。乐清湾同时还有围塘养殖场958家,养殖面积共2424公顷,仅2家建有尾水处理设施,其余养殖场尾水均直排海域,影响海水生态环境质量。2013年以来,乐清湾水质一直为劣四类,2016年水质富营养化程度还由中度恶化为重度

——乐清湾温州海域养殖问题。

责任单位:温州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

整改时限:2018年5月底前,完成超规划养殖清理整顿;12月底前,完成乐清市无争议海水养殖区域的养殖证核发;2019年6月底前,完成围塘养殖尾水治理。

整改目标:全面完成乐清湾温州海域超规划养殖清理整顿、养殖证核发和海水围塘养殖尾水治理。

整改措施:

1.开展养殖情况核查。2018年3月前,完成乐清湾乐清海域养殖面积、围塘养殖场等情况的全面核查,进一步摸清底数。

2.清理整顿不符合规划的违规养殖。2018年1月底前,制定乐清市违规养殖清理整顿方案;5月底前,完成乐清湾乐清海域超规划养殖的清理整顿。

3.强化海水养殖规划管控。2018年3月底前,出台实施乐清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4.推进养殖证核发。2018年5月底前,完成乐清市无争议浅海和滩涂的养殖证核发;12月底前,完成乐清市无争议海水养殖区域的养殖证核发。

5.加强养殖尾水治理。2018年5月底前,制定乐清市海水围塘等养殖尾水治理和监测方案;12月底前,实现乐清市围塘养殖尾水监测全覆盖,建立养殖尾水治理示范点;2019年6月底前,完成乐清市海水围塘养殖尾水治理。

——乐清湾台州海域养殖问题。

责任单位:台州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

整改时限:2018年5月底前,完成超规划养殖集中清理整顿;12月底前,完成无争议海水养殖区域的养殖证核发;2019年6月底前,完成围塘养殖尾水治理。

整改目标:出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完成超规划养殖清理、养殖证核发和围塘养殖尾水治理。

整改措施:

1.2018年2月底前,温岭市、玉环市出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5月底前,完成乐清湾台州海域超规划养殖的清理整顿,完成无争议浅海和滩涂养殖证核发;12月底前,完成无争议海水养殖区域的养殖证核发。

2.推广生态化围塘养殖模式。指导养殖单位通过延长食物链以减少氮磷营养物质的排放,开展池塘立体混养、水循环利用,推广使用人工配合饲料,持续改善养殖水域水环境。

3.开展围塘养殖尾水治理。2018年6月底前,出台围塘养殖尾水水质监测方案,定期开展水质监测监控。因地制宜开展养殖尾水治理示范试点,实现养殖尾水处理后排放,2019年6月底前,完成围塘养殖尾水治理工作。

二十四、2016年,宁波市实际海水养殖面积3.28万公顷,其中持证养殖面积仅为36%;宁海县规划养殖面积1.15万公顷,实际养殖达1.49万公顷,持证养殖仅581.8公顷,不到4%;慈溪市海水养殖5038公顷,全部为无证养殖

责任单位:宁波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完成宁波市及宁海县、慈溪市等渔业区县(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发布,全面实施依规持证养殖;宁海县完成超规划养殖清理整顿。

整改措施:

1.强化依规持证。2018年5月底前,完成象山县、宁海县、宁波市奉化区、慈溪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发布及无争议滩涂、浅海养殖证核发;宁海县完成超规划养殖清理整顿。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宁波市及鄞州区、余姚市等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发布,科学划定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禁止养殖区,明确用于养殖业的水域范围;完成无争议海水养殖区域的养殖证核发,全面实现依规持证。

2.建立长效机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全面清理整治违规养殖行为,防止出现新增、回流、迁移等反弹现象,巩固整治清退成效。严格落实宁波市全面推行湾(滩)长制实施方案,实现长效常态管理。

二十五、2016年,台州市无证养殖达2.57万公顷,超规划养殖面积由2013年900公顷增至4000公顷

责任单位:台州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全面清理超规划海水养殖,完成无争议海水养殖区域的养殖证核发。

整改措施:

1.2018年2月底前,沿海县(市、区)出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完成无证养殖情况摸底清查和调查登记工作。

2.2018年5月底前,完成沿海县(市、区)超规划养殖清理整顿及无争议滩涂、浅海养殖证核发。

3.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台州市市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编制发布,完成无争议海水养殖区域的依规持证工作。

4.组织开展海水养殖管理执法大巡查,巩固超规划养殖整治成效。

二十六、位于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和慈溪市范围的杭州湾湿地海洋保护区违法围塘养殖问题突出。长期以来,杭州湾新区管委会、慈溪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该区域内违法养殖疏于监管,打击不力,仅杭州湾新区范围内违法养殖面积就达2847公顷,损害湿地生态环境

责任单位:宁波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

整改时限:2018年9月底前。

整改目标: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的《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和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完成杭州湾新区和慈溪市范围内的杭州湾湿地海洋保护区非法养殖取缔和清理整顿。

整改措施:

1.制定杭州湾湿地海洋保护区非法养殖取缔和整治工作方案,严格按照《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和杭州湾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要求实施清理整治。2018年5月底前,全面取缔杭州湾新区和慈溪市范围的杭州湾湿地海洋保护区内的非法养殖;2018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非法养殖清理整顿。

2.慈溪市政府、杭州湾新区管委会严格落实宁波市全面推行湾(滩)长制实施方案,严格加强管理。依法加强辖区内海洋湿地的管护和巡查,严防出现反弹现象。

二十七、2013年以来,台州市入海排污量没有得到有效控制,部分入海排污口长期超标,加之海水养殖控制不力,导致台州市近岸海域海水质量恶化。台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此重视不够,解决不力。2016年,台州市近岸海域一、二类海水比例由2013年55.5%下降到40%,三门湾台州海域、乐清湾台州海域,以及台州湾等3个重要海湾劣四类海水比例由2013年38%、50%和26%分别上升到90%、79%和68%

责任单位:台州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环保厅。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按照国家减排目标,削减陆源入海排污量,确保直排海污染源达标排放;全面清理超规划海水养殖,着力提升近岸海域海水质量。

整改措施:

1.严格落实新(改、扩)建项目涉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完成国家、省下达的“十三五”时期涉水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2.开展直排海超标污水处理厂达标整治行动,制定实施超标污水处理厂“一源一策”稳定达标整改方案;强化直排海污染源监督监控,定期开展监测和执法检查;大力推进覆盖全市的“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行动。

3.2018年2月底前,沿海县(市、区)出台新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5月底前,完成无争议滩涂和浅海养殖证核发;6月底前,组织开展养殖管理执法大巡查,完成沿海县(市、区)超规划海水养殖清理整顿工作;12月底前,完成无争议海水养殖区域的依规持证工作。

二十八、宁波市近岸海域富营养化日益严重,2012年至2016年,杭州湾南岸富营养化指数由60.27上升至120.78;镇海—北仑—大榭近岸海域富营养化指数由12.64上升到31.5

责任单位:宁波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局。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落实《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富营养化程度有所改善。

整改措施:

1.落实《宁波市入海排污口(入海河流)规范及治理工作方案》,全面实施入海排污口整治及入海河流水质提升工作。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入海排污口整治;2020年12月底前,实现入海河流水质达到或优于地表水Ⅴ类标准。

2.落实关于建设“污水零直排区”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全市域“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行动。2018年年底前,完成94个乡镇(街道)“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任务,宁波市北仑区、宁波市镇海区、慈溪市、杭州湾新区、大榭开发区等杭州湾南岸沿线的乡镇(街道)基本建成“污水零直排区”;2020年12月底前,全市基本建成“污水零直排区”。

3.严格涉海项目环境准入,实行严格的总量替代。坚持陆海统筹,强化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强化执法监管,对现有陆源排污企业在线监控平台进行升级改造。强化船舶污染源防治,持续推进船舶结构调整,协同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及相关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

4.落实宁波市全面推行湾(滩)长制实施方案,实施非法养殖专项清理行动,2018年12月底前,全面清理杭州湾南岸非法养殖。开展养殖尾水治理,积极推广循环养殖污水零排放的生态养殖模式。

二十九、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能力不足。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不到位,对各市县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指导和督促不够。截至督察时,全省“十二五”规划项目中仍有21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未建成投运。根据《“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要求,2015年底浙江省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应达到6.3万吨/日,但截至2017年6月全省处理能力仅5.9万吨/日,实际垃圾产生量已达6.7万吨/日,缺口约8000吨/日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各设区市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基本解决全省生活垃圾处理能力缺口问题。

整改目标:全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基本满足处置需要。

整改措施:

1.开展处置能力提升行动。加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快速补齐处置能力不足短板。2017年年底前,已建成城镇生活处置设施16个,新增处置能力1.2万吨/日;2018年12月底前,再新建垃圾处置设施20个,新增处置能力1万吨/日以上,基本解决全省生活垃圾处理能力缺口问题。

2.全面优化处理设施规划。优化《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强化对“十二五”期间遗留的21座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的跟进落实。2017年12月底前,已建成投运5个项目,新增处理能力1360吨/日,优化调整4个项目。2018年12月底前再建成7个,新增处置能力2015吨/日(其中6月底前建成3个,新增能力1179吨/日),剩余5个于2018年12月底前开工。

3.严格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明确任务书、排出时间表、落实责任人。强化现场督查检查和定期通报,切实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能力建设落地、见效。

4.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提高生活垃圾分类质量,健全生活垃圾回收网络,从源头上切实降低生活垃圾的产生量。

三十、由于能力不足,全省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普遍超负荷运行,问题多发、环境隐患突出。督察组抽查杭州、嘉兴、台州、温州、金华等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均存在超负荷运行情况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各设区市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基本解决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超负荷运行问题。

整改措施:

1.加大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在2017年年底新增生活垃圾处置能力1.2万吨/日基础上,加快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建设步伐,2018年12月底前,杭州、温州、嘉兴、金华、台州等5个市新开工建设垃圾处理设施24个,其中建成投运项目9个,新增垃圾处置能力5900吨/日,基本解决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超负荷运行问题。

2.强化处置能力统筹调配。督促指导各地对生活垃圾处置实施市域统筹,科学调配,对超负荷处置设施,采取分流措施,确保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全面推行垃圾分类,提高生活垃圾分类质量,健全生活垃圾回收网络,从源头上切实降低生活垃圾的产生量。

3.强化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加强垃圾处理设施日常管理,严格处置程序,强化动态监管,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加快落后产能技术改造,推动垃圾处理设施标准化、规范化运行,切实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三十一、杭州天子岭填埋场、绍兴市大坞岙垃圾填埋场、绍兴嵊州市六夹岙垃圾填埋场日处置垃圾量均超设计能力2倍以上,环境隐患较大。衢州徐八垅垃圾填埋场、台州市天台县垃圾填埋场库容已满,仍在超量填埋

——杭州天子岭垃圾填埋场超负荷运行问题。

责任单位:杭州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建设厅。

整改时限:分2018年6月底前、2020年12月底前两个阶段。

整改目标:2018年6月底前天子岭填埋场填埋量控制在设计规模(4000吨/日)1.5倍以内,2020年12月底前确保填埋量稳定控制在设计负荷之内。

整改措施:

1.按照能烧尽烧、多余填埋的原则,合理调度垃圾。2018年6月底前,九峰环境能源项目投入运营,实现天子岭填埋场填埋量明显下降。

2.长期坚持做好垃圾处置调度,继续深化垃圾源头分类,加强清运环节管理,严禁非生活垃圾进入填埋场。

3.持续强化填埋作业规范,严格控制作业面和作业时间,提高覆盖密闭度,提升沼气收集利用处置能力。2018年6月底前新增4台1兆瓦填埋气体燃烧发电机组,强化末端除臭,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提升焚烧处置能力,推进临江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建设,2018年9月底前开工建设,2020年12月底前建成投入运行,实现天子岭填埋场填埋量稳定控制在设计负荷以内。

——绍兴市大坞岙垃圾填埋场超负荷运行问题。

责任单位:绍兴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建设厅。

整改时限:2018年6月底前。

整改目标:实现绍兴市区生活垃圾全部焚烧处理。

整改措施:

1.加快处理能力为2250吨/日的循环生态产业园焚烧项目建设,2018年6月底前投入试运行并达标排放。

2.将大坞岙生活垃圾填埋场改作应急填埋备用,彻底解决大坞岙垃圾填埋场超负荷填埋问题。

——嵊州市六夹岙垃圾填埋场超负荷运行问题。

责任单位:绍兴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建设厅。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推进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稳定控制六夹岙垃圾填埋场运行负荷。

整改措施:

1.实施垃圾分类和减量。2018年12月底前,实现嵊州城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60%,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75%;2019年12月底前,基本实现嵊州垃圾分类全覆盖。

2.控制建筑装潢和工业垃圾进场。2018年3月底前,完成建筑装潢垃圾临时堆放点建设,日减少建筑装潢垃圾填埋约150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并投入使用;严格工业垃圾填埋管控,2018年6月底前,每天减少进场工业垃圾量约100吨。

3.加快垃圾处理设施建设。2017年12月动工建设20座农村生活垃圾处置终端,2018年3月底前建成投运;2018年6月底前动工建设城区餐厨垃圾收集处置项目,2018年12月底前建成投运;2018年9月底前动工建设800吨/日垃圾焚烧项目,2019年12月底前建成投运,全面提升垃圾处理能力。

——衢州徐八垅垃圾填埋场超量填埋问题。

责任单位:衢州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建设厅。

整改时限:2017年10月底前。

整改目标:增加衢州市区徐八垅垃圾填埋场使用库容,延长填埋场使用寿命,确保填埋场安全稳定运行。

整改措施:

1.实施库区扩容改造工程。2017年10月,已完成衢州市区徐八垅生活垃圾填埋场库区扩容改造,通过挖掘库区潜力、扩展填埋库容空间等,延长填埋场使用年限。扩容改造后,徐八垅生活垃圾填埋场增加可填埋垃圾量129万吨,填埋场可填埋垃圾总量达到414万吨,预计填埋场剩余库容可填埋使用至2019年年底。

2.加强库区填埋作业管理。严格做好分层摊铺、整形、压实以及覆盖工作,截至2017年10月底,已先后完成对场区B、A库区分区整形,对场区内约5万平方米垃圾体进行了压实,确保达到规范压实密度。

3.开工建设市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为长远解决垃圾处置能力问题,衢州市区实施了日处理1500吨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项目已于2017年10月28日开工建设,力争2019年3月建成投运。该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成投运后,对衢州市区徐八垅生活垃圾填埋场实行封场。

——天台县垃圾填埋场超量填埋问题。

责任单位:台州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建设厅。

整改时限:2018年6月底前。

整改目标:从源头上减少垃圾产生量,增加填埋场库容,确保填埋场安全稳定运行。

整改措施:

1.推进垃圾分类,从源头上减少垃圾产生量。

2.加快填埋场垃圾坝工程建设进程,2018年6月底前完成垃圾坝工程建设,增加20万立方米填埋场库容,剩余库容可以填埋使用至2020年。

3.加快推进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进程,2018年6月底前,天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综合处理工程开工建设,2019年10月底前投入试运行,天台县垃圾填埋场封场,全县生活垃圾由垃圾焚烧场消纳。

三十二、宁波众茂姚北热电公司、台州温岭绿能能源公司、嘉兴平湖德长环保公司、金华乌拉环保能源公司等垃圾焚烧厂焚烧温度达不到规范要求,一氧化碳等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

——宁波众茂姚北热电公司废气超标排放问题。

责任单位:宁波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建设厅、省环保厅。

整改时限:2018年10月底前。

整改目标:完成2台垃圾焚烧锅炉的炉排炉改造,焚烧温度和大气污染物排放均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

整改措施:

1.2017年6月启动第一台垃圾焚烧锅炉的炉排炉改造,现已进入设备安装阶段,确保在2018年5月底前完成改造。

2.做好第二台垃圾焚烧锅炉炉排炉改造的前期准备工作,已于2018年1月10日开始改造,确保在2018年10月底前改造完成。

3.对正在运行的循环流化床锅炉进行了优化改造,并已于2017年12月10日全部完成,现正常运行时炉温能稳定控制在850℃以上。

4.2018年5月前,完成现有循环流化床锅炉的集束烟囱改造,实现一炉一排放口以及一炉一烟气自动监控系统(CEMS)监控模式,有效控制一氧化碳等大气污染物排放。

5.强化对垃圾焚烧锅炉焚烧量的管控,做好锅炉及附属设备的日常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平湖德长环保公司废气超标排放问题。

责任单位:嘉兴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建设厅、省环保厅。

整改时限:2018年6月底前。

整改目标:确保焚烧过程温度达到规范要求,一氧化碳等大气污染物全面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

1.2017年12月底前,加强监控管理,完善加料系统,确保炉温达到要求。断面温度监测、集散控制系统(DCS)温度和平均温度全部接入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确保焚烧炉炉膛平均温度保持在850℃以上。

2.2018年3月底前,完成焚烧炉一氧化碳达标试验改造;6月底前,全面完成3座焚烧炉的技改工作,全部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

——金华乌拉环保能源公司废气超标排放问题。

责任单位:金华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建设厅、省环保厅。

整改时限:2018年6月底前。

整改目标:加快技术改造,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

1.加快技术改造。加快推进垃圾焚烧炉技术改造,对垃圾焚烧炉炉膛二次风和换热器设备、布袋除尘器等环保设施进行停炉技术改造,2018年3月动工,2018年6月底全部完成。

2.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入炉焚烧垃圾分选、破碎的管理,提高入炉垃圾质量,改善焚烧工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一氧化碳等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依法从严从重查处,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3.新建处理设施。新建日处理能力为2250吨的金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已启动前期工作,2018年12月底前开工,2020年年底前建成并投运。

——温岭绿能能源公司废气超标排放问题。

责任单位:台州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建设厅、省环保厅。

整改时限:2018年2月底前。

整改目标:完成焚烧炉进料系统改造,使焚烧温度达到规范要求,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

1.2018年1月底前,完成垃圾焚烧炉进料系统升级改造工程,使焚烧温度能够达到规范要求,一氧化碳等大气污染物基本达标排放。

2.2018年2月底前,完成前置垃圾破碎系统安装和调试,确保一氧化碳等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3.加强环保执法监管,督促企业加强科学规范管理,对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三十三、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对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部署考核不到位,海宁市、海盐县和桐乡市在“十二五”期间未新增垃圾处理能力,海盐县至今未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由于能力不足及外运处置监管缺失,近年来嘉兴市跨省非法倾倒垃圾事件多发。2016年5月至12月,海盐、海宁有11.95万吨生活垃圾在委托外运处置过程中被非法倾倒,其中2.7万吨倾倒长江江苏段水域,造成严重污染

责任单位:嘉兴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建设厅。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实现生活垃圾焚烧县(市、区)全覆盖,生活垃圾处置不出设区市。

整改措施:

1.建立多层次监督考核体系。2018年12月底前,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纳入对县(市、区)和环卫主管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

2.推进处理设施建设。实施嘉兴市生活垃圾专项整治方案,提升处置能力。海盐县绿能环保项目(生活垃圾焚烧一期工程)已于2017年12月底前开工,2019年3月底前建成投运;海宁市新建1座日处理量2250吨(一期1500吨)的焚烧厂,2018年12月底前开工建设,2020年6月底前建成投运;桐乡市焚烧处理厂实施技改扩容项目,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农户征迁及能评、环评等前期工作,2019年3月底前开工建设,2020年12月底前建成投运。

3.强化垃圾设施运行和处置监管。2018年6月底前,建立市建委、市环保局对全市生活垃圾处置企业的监督考核机制,建立全市环境卫生工作信息报送制度,定期对县(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提升项目进行实地督查,并对相关情况进行通报。进一步加强垃圾外运处置监管,实行联单制管理,外运处置采取车辆安装全球定位系统(GPS)、视频系统等办法,并建立在线监管平台,确保掌握外运车辆的实时信息,做到闭环管理,实行全程监管。定期对垃圾外运的县(市)进行专项检查,严厉打击违规外运处置垃圾行为,严肃查处顶风作案的企业和个人。

三十四、垃圾渗滤液处理问题严重。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动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提标改造不力,全省52座垃圾填埋场中有40座渗滤液处置存在问题,占比77%。其中13座未配套渗滤液处理设施,27座因处理工艺或处理能力不足,渗滤液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督察组抽查杭州、绍兴等地17座垃圾填埋场,均存在渗滤液处理不到位的问题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各设区市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基本实现垃圾渗滤液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

1.加快提标改造。截至2017年12月底,40座垃圾填埋场中,已完成渗滤液提标改造项目19个。2018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分别再完成渗滤液提标改造项目6个和13个,其余2个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改造。

2.严格目标考核。将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提标改造整改任务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定期通报,严格考核,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改造。

3.完善管理制度。开展“双随机”监督检查,加强环保联合执法监管,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十五、杭州天子岭垃圾填埋场2017年垃圾渗滤液产生量为4500吨/日,处理能力仅2500吨/日,每天约2000吨渗滤液直排市政管网

责任单位:杭州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建设厅、省环保厅。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天子岭垃圾填埋场产生垃圾渗滤液量和处理量保持平衡。

整改措施:

1.落实应急措施。加强天子岭垃圾填埋场现有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保证最大处理量,剩余垃圾渗滤液纳入城市污水厂处理。

2.2018年6月底前,杭州九峰环境能源项目投入运营,天子岭垃圾填埋场入场垃圾量明显下降,垃圾渗滤液产生量随之下降。

3.2018年6月底前,完成天子岭垃圾填埋场园区雨污分流系统改造。

4.加快填埋场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1500吨/日)的建设调试,至2018年6月底第二污水处理厂可稳定达标运行,园区渗滤液处理能力增加到3000吨/日,渗滤液直排情况明显好转。

5.统筹考虑园区项目建设,填埋场内增建日处理能力2000吨的天子岭水资源再生利用中心。2018年9月底前,完成项目稳评、环评等前期工作,2019年12月底建成投运,届时园区污水处理能力增加到5000吨/日,污水产生量与处理量达到平衡。

三十六、绍兴市柯桥区大坞岙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产生量约1700吨/日,实际处理能力仅400吨/日,2017年1月至7月该场有30.9万吨渗滤液违规直排纳管,该场防渗措施不到位,2016年地下水观测井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浓度最高达420毫克/升、41毫克/升,污染严重。绍兴嵊州市六夹岙垃圾填埋场渗滤液违规纳管,2017年8月9日至30日,超标排放渗滤液量达1.02万吨,督察组现场采样监测,化学需氧量浓度2070毫克/升,超标19.7倍;氨氮966毫克/升,超标37.6倍

——绍兴市大坞岙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收集处置不到位问题。

责任单位:绍兴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环保厅、省建设厅。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停止日常填埋,提升渗滤液处置能力,实现达标纳管排放。

整改措施:

1.实施源头减量。加快处理能力为2250吨/日的循环生态产业园焚烧项目建设,2018年6月底前投入试运行,实现绍兴市区生活垃圾全焚烧;将大坞岙生活垃圾填埋场改作应急备用填埋。

2.严格雨污分流。2018年5月底前,完成对覆膜情况的排查,强化覆膜修补作业;2018年6月底前,完成对截洪沟、雨水导排系统的全面排查,减少渗滤液产生。

3.提升渗滤液处理能力。2018年1月底前,完成现有650吨/日渗滤液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并建成投运500吨/日的碟管式应急处理设施;2018年4月开工建设800吨/日的渗滤液处理扩建项目,2018年12月底前建成投运。

4.加强管网渗漏情况监测管理。2017年9月起,进一步加强管网渗漏情况的日常监测和管理,及时修复破损管网,防止渗滤液外流,减少对地下水的影响。

——嵊州市六夹岙垃圾填埋场渗滤液违规纳管问题。

责任单位:绍兴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环保厅、省建设厅。

整改时限:2018年9月底前。

整改目标:实现渗滤液纳管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

1.提升处理能力。优化六夹岙(二期)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方案,加强日常管理。2017年12月底前,渗滤液处理厂渗滤液处理能力提升到设计要求的300吨/日。

2.落实一期封场。2017年12月底,已完成六夹岙(一期)垃圾填埋场封场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合理导排库区表面雨水,控制垃圾渗滤液产生量。

3.推进提标改造。2017年12月,已启动六夹岙(一期)400吨/日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提标改造工程,2018年9月底前建成投运,确保六夹岙(一期、二期)填埋场渗滤液得到有效处理。

三十七、台州市仙居垃圾填埋场、天台县垃圾填埋场渗滤液长期超标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天台县垃圾填埋场渗滤液长期超标排入城市污水管网问题。

责任单位:台州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建设厅、省环保厅。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加快完成渗滤液处理系统提升改造,建立渗滤液设施有效运行长效机制,确保出水稳定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

1.在源头上减少渗滤液产生量。推进垃圾分类,确保做到垃圾减量化,减少渗滤液产生量。

2.加快完成渗滤液处理系统改造。2018年1月底前已编制渗滤液处理设施改造方案,2018年4月底前开工建设,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改造并投入使用。

3.建立渗滤液设施有效运行长效机制,定时对渗滤液进行检测,并落实专人对渗滤液进行处理,保证出水水质达标。

——仙居县垃圾填埋场渗滤液长期超标排入城市污水管网问题。

责任单位:台州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建设厅、省环保厅。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加快完成渗滤液处理系统提升改造,确保出水稳定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

1.在源头上减少渗滤液产生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确保做到垃圾减量化,减少渗滤液产生量。

2.实施渗滤液处理系统提升改造。2018年2月底前完成渗滤液处理设施改造方案设计、专家评审,2018年4月底前开工建设,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改造并投入使用。

3.开展填埋场二期工程建设工作。

三十八、温州市在用的4个填埋场渗滤液均无法达标排放,已封场的苍南新美洲和瑞安东山填埋场无防渗和渗滤液处理设施,渗滤液下渗或直排

责任单位:温州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建设厅、省环保厅。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垃圾渗滤液有效收集和处理,消除环境隐患。

整改措施:

1.2018年2月底前,完成乐清市大荆蒲湾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收集设施建设,杜绝渗滤液漏排;龙港镇新美洲垃圾填埋场完成雨污分流改造、渗滤液处理设施提升改造等整治修复工程,确保渗滤液规范收集处置。

2.2017年9月,已完成文成县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破损池体和截洪沟等修复整改,防止渗滤液溢流排放;2018年6月底前,完成文成县生活垃圾填埋场雨污分流改造,完成泰顺县城关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技改提升工程。

3.2017年7月,已完成苍南马站垃圾填埋场卸料平台整改和截洪沟地下聚氯乙烯(PVC)管封堵,防止渗滤液渗漏;2018年3月底前,完成渗滤液处理改造提升工程项目招标,4月中旬开工建设,10月底前建成投用。

4.2017年9月,已对瑞安东山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设备进行应急改造更新。2018年7月底前,开工建设垃圾山四周渗滤液围堰隔离工程,进一步改造提升渗滤液污水处理设施,将渗滤液与外界彻底隔离并得到有效处置,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并同步实施生态化处理。

三十九、金华市十八里生活垃圾填埋场投运多年未建渗滤液处理设施,场内暂存渗滤液达2万余吨

责任单位:金华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建设厅、省环保厅。

整改时限:2018年5月底前。

整改目标:加快渗滤液处理与设施建设,消除环境隐患。

整改措施:

1.加强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金华十八里生活垃圾填埋场日处理250吨的渗滤液处理设施,已于2017年8月建成投运,2017年11月通过环保验收,实现渗滤液稳定达标排放。

2.加快暂存渗滤液处理。加快该场调节池内暂存2万多吨渗滤液的规范处理,2018年5月底前全部处理完毕,做到无渗漏,消除环境隐患。

3.加强渗滤液处置中心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完善管理制度,确保渗滤液处置设施稳定正常运行,2018年3月底完成安装渗滤液处理出水水质在线监控设施。

4.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落实属地管理和运行主体的责任,对渗滤液处理出水水质不能达标的,依法查处。

四十、杭州市有8座垃圾焚烧厂,2016年产生飞灰量达13.5万吨,但规范化处置的仅约1.5万吨。萧山区锦江绿色能源有限公司2013年至2017年5月,委托金顺废旧物资有限公司将13.57万吨飞灰非法倾倒在废弃矿坑内;余杭区锦江环保能源有限公司2013年至2017年4月,将4.72万吨飞灰委托无处置资质单位烧砖处置;富阳区富春环保热电有限公司自2012年至今将15.5万吨飞灰外运制砖。这些产生飞灰的企业多次向所在地政府报告,希望尽快解决处置能力不足的问题,但杭州市及萧山、余杭、富阳等地政府没有引起重视,问题至今没有解决,导致大量飞灰临时暂存、违规制砖甚至非法倾倒,环境隐患突出

责任单位:杭州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环保厅、省建设厅。

整改时限:2019年6月底前。

整改目标:加快飞灰处置能力建设,确保飞灰规范处置;完成杭州市萧山区违规填埋场整改,消除环境隐患。

整改措施:

1.加快能力建设。新建年处置能力约18万吨的飞灰处置项目,2018年12月底完成主体工程量的70%,2019年6月底前完成项目建设,确保杭州市飞灰全部得到规范处置。

2.2018年6月前,新增飞灰暂存容量8000立方米,2018年12月底前,再新增容量21000立方米,确保飞灰规范贮存,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3.做好杭州市萧山区违规飞灰填埋场整改。截至2017年12月,杭州市萧山区结合场地实际,已完成飞灰违规填埋场封场并通过了专家验收评审,下一步将继续做好管控工程长期监控,开展环境监测、定期巡视,确保环境风险可控。

4.加强执法监管。严肃查处涉事企业的违法违规处置飞灰行为,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规范贮存、合法处置飞灰。

四十一、嘉兴市5个垃圾焚烧厂中有4个无可靠的飞灰处置途径,目前南湖区、桐乡市和平湖市等地共暂存约12万吨螯合飞灰

责任单位:嘉兴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环保厅、省建设厅。

整改时限:2020年6月底前。

整改目标: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暂存约12万吨螯合飞灰的清零工作,消除环境污染隐患;2020年6月底前,建立可靠的飞灰处置途径,彻底解决飞灰处置难题。

整改措施:

1.及时完成暂存飞灰的清零工作。桐乡市通过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填埋场填埋的方式,2018年10月底前完成8.5万吨螯合飞灰处置。嘉兴市南湖区、平湖市通过应急暂存库安全贮存和外运到省内水泥窑协同处置等途径,2018年12月底前完成3.5万吨螯合飞灰清零。

2.建立可靠的垃圾焚烧飞灰处置途径,提高垃圾焚烧飞灰处置能力。

(1)建设垃圾焚烧飞灰应急暂存库,确保飞灰安全贮存。嘉善县于2018年1月底前完成新建应急暂存库;平湖市于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应急暂存库建设;嘉兴市南湖区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应急暂存库扩容建设。

(2)加强协同处置能力,做到垃圾焚烧飞灰安全转运、依法处置。嘉兴市南湖区、平湖市于2018年1月底前,嘉善县于2018年4月底前,分别与省内水泥企业签订水泥窑协同处置协议。

(3)加快垃圾焚烧飞灰填埋场建设,彻底解决飞灰处置难题。桐乡市于2018年1月中旬已完成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固化处理后)填埋场1—2号库主体工程建设,2018年8月底前1—4号库全部建成并投用;嘉善县于2018年6月底前开工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飞灰填埋库区,2018年12月底前投入运行;平湖市2018年12月底前启动生活垃圾应急填埋场飞灰库区建设,2019年12月底前投入运行;嘉兴市南湖区于2018年12月底前开工建设应急飞灰填埋场,2020年6月底前投入运行。

四十二、温州平阳县和乐清市暂存飞灰达7.7万吨

责任单位:温州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环保厅、省建设厅。

整改时限:2019年3月底前。

整改目标:完成乐清市、平阳县暂存飞灰处置,消除环境隐患。

整改措施:

1.2017年12月底,已完成乐清市、平阳县垃圾焚烧厂飞灰暂存处及临时堆放点整改工作,强化现有场地的密闭化管理。

2.推进乐清德长环保垃圾焚烧发电厂技术改造,2018年6月底前,完成飞灰减量设备的安装、调试并投入试运行,减少飞灰产生量。

3.加快暂存飞灰转运处置。2019年3月底前,平阳县暂存飞灰完成转运填埋厂处置,乐清市暂存飞灰完成转运异地处置,消除暂存飞灰环境隐患。

4.加快飞灰填埋场建设,彻底解决飞灰处置问题。平阳县飞灰填埋场项目已于2017年6月开工建设,2018年12月底前建成投用;乐清市飞灰填埋场项目2018年12月底前开工建设,2020年6月底前竣工投用。

四十三、杭州富阳区造纸企业127家,2016年造纸废渣产生量达8.77万吨,处置量仅3.03万吨,存在巨大的处置缺口,导致不少企业非法转移造纸废渣。2015年底绍兴诸暨市发现多个富阳区造纸废渣倾倒点,省环保厅要求富阳区对倾倒废渣进行处置,但富阳区政府没有重视,2017年4月和7月,诸暨市、衢州常山县又相继查获多起富阳区造纸废渣倾倒案件,倾倒量约6万多吨。虽然此后富阳区开始清运工作,但全区目前仍堆有废渣近14万吨

责任单位:杭州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环保厅。

整改时限:2018年8月底前。

整改目标:提升造纸废渣处置能力,完成堆存造纸废渣清理处置。

整改措施:

1.提升处置能力。在原有4个处置点700吨/日废渣处置能力基础上,2017年12月底,新建投运造纸废渣处置点3个,提升处置能力1000吨/日,已完成对非法倾倒于绍兴诸暨、衢州常山等地的近7万吨造纸废渣现场清理修复工作,并装运回富阳安全暂存。充分发挥7个废渣处置点的处置能力,加快对富阳区存量造纸废渣和从诸暨、常山清运回富阳的相关废渣的处置工作,2018年6月底前处置存量10万吨,8月底前基本处置完毕。

2.加强监督管理。对造纸废渣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实施点对点签约、转移联单、申报备案管理,做到造纸废渣产生清晰、转移清晰、处置清晰、责任清晰。开展多形式、高频次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填埋、焚烧废渣等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遏制非法处置行为。

3.加快产业转型。根据“拥江发展”和“三看四态促转型”的发展战略,启动江南区块新城建设,逐步腾退江南新城范围内的工业企业,争取2020年年底前完成造纸企业的关停并转,从源头上解决造纸行业产生的区域性环境问题。

四十四、温州市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工作滞后,污水处理能力不足,大量生活污水放江直排。督察发现,温州市主城区两座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合计35万吨/日)未按期建成投运,2016年每天平均通过泵站直排污水达21.3万吨,其中鹿城区灰桥泵站每天直排12.9万吨进入瓯江。温州主城区污水管网破损严重、雨污混接普遍、老城区雨污分流改造滞后,导致城区温瑞塘河污染严重,常年通过调水来改善水质感官

责任单位:温州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建设厅、省环保厅。

整改时限:2018年6月底前,建成主城区两座污水处理厂;2019年12月底前,主城区污水管网排查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整改目标:提升市区污水收集处理能力,解决污水直排漏排问题。

整改措施:

1.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2017年12月底前,西片污水处理厂扩建和提标工程已全面建成投运,新增处理能力15万吨/日;2018年2月底前,中心片污水处理厂迁(扩)建工程主体基本建成,实现20万吨/日通水,2018年6月底前,中心片污水处理厂迁(扩)建工程40万吨/日全部建成投用,基本解决市区污水直排瓯江问题。

2.深入开展主城区污水管网排查整治。2018年6月底前,完成对39处破损、雨污混接网点的止水堵漏整改,完成对建成未移交的150个标段城镇污水配套管网的整改和验收移交,制定出台排水管网整治两年攻坚行动计划,强力推进老城区雨污分流和老旧管网改造,明确责任清单和完成时限,按计划推进实施。

3.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科学调度污水,优化处理工艺,着力提升污水处理总量,进一步强化污水管网运行监管,深入开展管网检测,及时整治、修复破损、错位管网,控制非正常污水总量。

四十五、杭州市七格污水处理厂超负荷运行,部分污水未经处理通过泵站直排钱塘江,雨季尤为突出,其中四堡泵站2015年以来溢流污水约6580万吨

责任单位:杭州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建设厅、省环保厅。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底前。

整改目标:2018年12月底前,解决晴天污水溢流排放问题;2019年12月底前,污水处理能力与城市发展相匹配并适度超前。

整改措施:

1.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018年12月底前建成投运临平污水处理厂一期(20万吨/日规模),杭州市余杭区南排七格污水处理厂的约12万吨/日污水纳入该污水处理厂处理,减轻七格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2019年12月底前七格污水处理厂四期(30万吨/日规模)稳定达标运行。

2.加快分流改造。根据杭州市采用雨污分流制的总体原则,加快主城区雨污水管网混接及截流设施现状调查工作,并分单元、分阶段制定雨污分流改造项目计划,大力推进主城区雨污分流改造工作,减少七格污水处理厂纳管水量。

3.优化规划建设。进一步优化完善主城区污水系统建设规划,加快完成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污水工程专项规划修编,对主城区污水增量进行预估,规划建设与之匹配的收集、转输、处理系统,确保系统建设不滞后。

4.强化长效监管。加强对在建工地、工业园区内部及周边市政排水设施监管,对存在影响设施运行,违法排水行为,对相关责任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四十六、绍兴嵊州市、新昌县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两地合用嵊新污水处理厂,长期超负荷运行,污水经常溢流曹娥江

责任单位:绍兴市委、市政府。

督导单位:省建设厅、省环保厅。

整改时限:2018年6月底前。

整改目标:建设污水处理厂二期,提升污水应急处理能力,确保污水不溢流。

整改措施:

1.加快雨污分流改造。2018年3月底前,完成嵊州市城区109个雨污混排口、8个旧住宅小区雨污分流和嵊州大道截污纳管改造。

2.落实应急处理措施。2017年5月,已制定出台嵊新污水处理厂进水超量应急预案,严格落实超负荷运行工业企业错时和减排、限排、停排措施,防止过渡时期发生污水溢流问题。2017年9月,已建成投运2万吨/日污水应急处理设施;2018年4月底前,新昌县1万立方米以上应急调蓄池建成运行。

3.加快二期工程建设。规模为7.5万吨/日的嵊新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2018年6月底前投入运行,彻底解决污水溢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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