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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促进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有序向好发展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住建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建发电〔2021〕71号

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交局、甘肃矿区建设局,兰州市城管委、兰州市林业局、兰州市水务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嘉峪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嘉峪关市环卫总站、嘉峪关市林草局: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安委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安委办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全面提升住建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平,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促进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有序向好发展,经省住建厅安委会全体(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开展住建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我厅制定了《甘肃省住建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18日

甘肃省住建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按照住建部《关于切实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建质电〔2021〕30号)、省安委会省减灾委《关于开展全省自然灾害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甘安委发电〔2021〕4号)、省安委办《关于加强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的若干措施》(甘安办发电〔2021〕4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全省住建领域安全工作实际,在全省住建领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决定进一步开展住建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防范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始终绷紧绷牢安全这根弦,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一把手”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把安全责任抓在手上、扛在肩上、落实在行动上,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开展专项行动,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夯实住建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对检查发现的风险隐患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责任,挂牌督办,综合施策,细化整治措施,严格“建档、评估、整改、验收、销号、复查”的程序实施闭环管理,实现风险有效管控、隐患整改归零。通过防范化解一批安全风险,集中消除一批安全隐患,堵塞安全漏洞,改进薄弱环节,推进重点工作,提升监管水平,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保持住建领域安全形势平稳有序,为建党百年大庆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三、组织领导

省住建厅成立全省住建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厅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厅质安处、城建处、建管处、设计处、房产处、消防处、村镇处、城督局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质安处,总体负责全面加强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四、排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至6月30日)。企业要严格执行《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对标对表开展系统全面、拉网式、全覆盖的排查整治自查自纠,形成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实行清单式闭环管理,常态化开展人员时时自查、班组日检查、车间/项目周检查、分厂(公司)月检查的隐患自查自改制度。所有企业都要按照员工人人自查、班组按岗排查、车间/项目重点抽查的要求,完善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加大排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行为和习惯性违章问题要及时纠正并依企业安全规章制度严肃处理,杜绝查而不处、习以为常和侥幸心理存在。企业要每天统计形成《企业自查情况报告表》(附件1),每天报负责直接监管的属地住建部门。

(二)巩固攻坚阶段(6月30日至7月31日)。对于检查发现的受客观条件限制、短期内无法彻底整改的问题隐患,应采取切实可靠警戒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同时要制定全面整改措施,开展问题隐患集中攻坚行动,定人定岗定责进行整改,确保在合理期限内全面整改到位。

(三)督查执法阶段。各级住建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总要求,加大对企业专项行动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采取“四不两直”、突击检查、明察暗访、随机抽查、回头检查等多种形式,分别对市政公用、建筑施工、建筑市场、勘察设计、房地产和物业服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村镇公用设施、城市管理监督等方面,分领域分专业同步滚动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对安全生产任务重、事故多发的地区和高风险企业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对停业整顿、关闭取缔、停止施工的企业项目进行跟踪复查,突出检查各级住建部门安排部署是否传达到企业项目、企业项目是否按要求开展自查自报等,防止代替企业排查隐患的“保姆”式检查,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全面落实排查整治主体责任,及时消除问题隐患。

县级住建部门: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建筑施工以工程项目为单位)抽查检查不少于50家(项),辖区内总数不足50家(项)的应全数检查。

市级住建部门: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建筑施工以工程项目为单位)抽查检查不少于30家(项)。

省住建厅:成立各领域安全生产督查组,由分管领导牵头,业务处室具体负责,同步动态开展省级督查,检查企业项目数量原则上不少于10家(项)。

五、排查整治重点任务

(一)市政公用方面

1.城镇燃气经营企业

(1)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核发持证经营情况,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等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对设备设施巡视巡检制度建立情况及落实台账。“三类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运营维护和抢修人员)从业人员参加专业培训、考核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燃气场站及管网安全运行情况。一是检查燃气场站、加气站、管网等符合《城镇燃气技术规范》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情况。二是检查燃气设施设备完好状况、日常管理维护情况,是否按期进行检验;三是重点排查中、高压燃气管网安全运行情况,老旧燃气管线改造情况、市政燃气管线腐蚀情况,密闭空间、建筑占压、暗沟(管)敷设等可能发生燃气串气的安全隐患情况;四是重点排查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管道燃气安全使用情况,包括大型综合体、集贸市场、学校、医院、酒店、餐饮以及城市老旧小区改造等场所,严查燃气管道腐蚀、漏气情况、使用场所通风情况、燃气报警器安装及运行情况等;五是重点排查近年发生过漏气抢修的燃气管线设施,排查收购兼并的原设计标准不符或资料不清的管线设施。

(4)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运行情况。一是排查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储存等场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情况;二是压力容器等重要设施设备按规定定期检验情况,是否存在过期未检情况;三是充装销售制度建立落实情况,禁止充装非自有钢瓶等违法充装行为;四是检查对配送工具和送气服务人员的安全监管、培训教育情况;五是检查对性质为餐饮场所的供气用户全面加强安全用气指导服务,及时纠正和处置使用不符合要求或超过寿命的“瓶、灶、阀、管”等安全隐患情况。

(5)燃气企业现场作业情况。全面检查燃气维护、抢修等作业制度规范制定及执行情况。包括有限空间作业、日常维护保养、检修维修作业等制度和流程。

(6)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经营企业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自查自改。重点检查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落实整改情况。

(7)应急管理情况。重点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应急体系和制度建设情况。燃气经营企业是否编制应急预案,是否按照预案配备必要装备,是否组织应急演练,是否开展岗位应急培训等情况。

(8)对《城镇燃气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的对照落实情况。

2.城市供水企业

(1)检查供水企业设施运行情况。重点检查供水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安全规定执行情况,供水管线安全监测及巡检巡线情况,水厂设施设备定期检测、检验及安全使用执行情况。

(2)检查供水企业安全监管情况。重点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情况,危化品台账建立、使用及存放情况,氯库、加氯间、输氯管道以及防护用具的检查维护情况。对易发生有毒有害气体事故的供水管网、检查井、取水泵站等设施安全运营进行定期检查情况。

(3)检查供水企业水质监管情况。重点检查供水厂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监测日检、月检、半年检或年检以及水质检测结果定期公示情况。

(4)检查供水企业应急机制建立情况。重点检查供水应急预案制定情况,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情况,应急队伍建立和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3.污水处理运营单位

(1)检查污水处理厂安全制度建立情况。重点检查《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执行情况,保障城市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水质检测制度和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2)检查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情况。重点检查污水处理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规范运营污水处理设施情况,定期检测污水处理厂进出水的水质达标情况,以及工艺稳定运行情况。

(3)检查设施安全维护情况。重点检查污水处理设施日常维护情况,定期开展设施巡视检查情况,污水管道破损修复以及疏通情况,对易发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事故的污水管网、检查井、污水泵站、污泥处置设施安全运营进行的定期检查情况。

(4)检查污泥安全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污泥临时堆放点及处置场地合规处置情况,检测防污泥外溢挡墙、石灰覆盖等措施是否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要求,依法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情况。

(5)检查应急机制建立情况。重点检查污水处理厂是否制定防止污水事故性排放机制,以及进水水质和水量突变、停电、重要设备故障、洪涝灾害、火灾等突发事件造成重特大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制定情况。

4.城市公园(动物园)管理单位

(1)公园(动物园)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重点检查公园(动物园)管理机构建立完善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情况;制定游乐设施突发故障、动物逃逸、动物伤人、重大动物疫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模拟演练情况;落实日常巡查、隐患排查、人员培训等安全管理措施情况;监督管理公园经营场所、作业活动的承租单位、承包单位安全运营情况。

(2)公园(动物园)设施设备的运营维护情况。重点检查公园管理机构对游览、防护、游乐、体育健身、通信等设施设备的日常隐患排查、维修维护管理情况;公园(动物园)游览警示标志和引导标牌的建设情况;动物园和设动物展区的公园对展览动物、防护设施的监控管理情况。

(3)重大节庆活动期间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情况。检查公园(动物园)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能力情况;安保力量和应急抢险队伍备勤及物资装备保障情况等;加强值班工作,落实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情况。

(4)公园防灾避险功能发挥情况。重点检查承担防灾避险功能的公园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合理设置防灾避险设施。

5.供热企业

(1)供热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

(2)供热场站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情况。重点排查压力容器等各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情况。

(3)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情况;全员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冬病夏治”工作开展情况。供热企业对上一个采暖季供暖系统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对设施设备、管网检查排查维护检修情况。落实维修改造严格在非供暖季开工,在采暖季完工要求的情况。

(5)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6.城市道路桥梁管理维护单位

(1)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城市道路桥梁管理维护单位安全运行和隐患排查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2)日常管理维护养护情况。对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等国家标准规范建立道路桥梁管理养护制定建立和执行情况。城市道路桥梁(包括高架桥、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日常巡检及日常养护等工作开展到位情况。严查因责任缺失造成的失管、失修情况。

(3)城市道路桥梁安全运行情况。排查辖区内桥梁台账建立情况,桥梁按照规范定期检测情况;排查城市道路汛期沉降、裂缝、空洞等病害情况,严防道路塌陷事故发生,坚决杜绝城市桥梁带病运行。

(4)城市道路桥梁管理维护单位对立交桥等易涝积水低洼地带、窨井盖、边沟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协同有关部门对易积水区域周边配电设施进行排查,避免积水漏电的情况。

7.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

(1)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运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等情况。

(2)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发电厂、厨余垃圾处理厂、建筑垃圾消纳场安全管理情况。要对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等相关技术规程要求全面梳理本场区的设施设备、运行管理。

(3)生活垃圾填埋场安全管理情况。一是要检查填埋气收集和导排系统的完好性,甲烷等填埋气体的导排、防爆、防火等安全设施运行管理情况;二是排查垃圾填埋堆体的稳定性,垃圾挡坝的完好性、雨水导排系统的有效性,渗滤液回灌对堆体稳定性影响等。

(4)建筑垃圾消纳场安全运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建筑垃圾堆体稳定性和滑坡风险排查情况,对排查发现的隐患是否做到及时停工整改,是否强化风险防范措施。

(5)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经营企业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自查自改。重点检查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落实整改情况。

(6)应急管理情况。检查经营企业应急体系建设和制度建立情况。是否编制应急预案,是否按照预案配备必要装备,是否组织应急演练,是否开展岗位应急培训等情况。

8.环卫设施运营单位

(1)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运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车辆管理、维护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道路清扫人员按照规定配备使用具有警示和反光性能的安全服和安全帽情况,按照规范设置作业安全标志情况。开展安全作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环卫工人安全意识和能力情况。

(2)城市公厕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公厕内水电等设施是否完好安全,定期消毒消杀制度是否建立并有力执行,化粪池等粪便处理设施运行安全管理情况,定期清掏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清掏作业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规定,严防因化粪池甲烷气体等超标发生的燃烧、爆炸等安全事故。

(3)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经营企业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自查自改。重点检查隐患排查发现问题落实整改情况。

(4)应急管理情况。检查经营企业应急体系建设和制度建立情况。是否编制应急预案,是否按照预案配备必要装备,是否组织应急演练,是否开展岗位应急培训等情况。

9.各类市政公用生产运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和市政窨井盖管理安全

(1)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排水、污水处理、公厕管理等重点运营单位在各类维护维修作业中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情况,建立作业安全生产生产规章制度情况,对照《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范》、《城镇污水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等国家标准规范要求逐项落实情况。

(2)落实安全作业基本要求情况。作业单位在维护作业前做好降水、通风、照明检测及通信等工作情况,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情况,告知安全作业事项及应采取措施情况,制度化防止违章操作情况。维护作业现场未经许可严禁动用明火制度落实情况。

(3)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和用品情况。各重点运营单位为一线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仪器和隔离防护用具,以及通风通讯、人工急救设备等是否到位情况,有限空间作业中使用的设备和用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情况。

(4)严格落实井下作业管理情况。检查各重点运营单位对进入管道、检查井、闸井、集水井、化粪池开展检查和清淤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情况,确需人工作业时,下井作业人员配备气体检测仪器和专用工具情况,严格按照《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履行相关手续情况,作业单位检测有害气体达标情况,连续进行气体检测情况,井上监护人员不得少于2人达标情况等。

(5)对作业人员的培训等其他情况。检查对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是否到位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有限空间作业时中毒、窒息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情况,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情况。

(6)市政窨井盖安全管理情况。各类涉及市政窨井盖管理的生产运营单位要全面排查本领域窨井盖完好、缺失、松动、破损、与路面不平等问题,排查本单位采购窨井盖质量把关机制建立情况,对发现问题迅速整治。废弃无主窨井盖由市政道路运营管养单位组织封闭、封填,严防人员坠落等伤亡事故发生。

(二)建筑施工方面

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以责任主体为对象,以现场实体安全为重点,对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建质〔2021〕1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管理文件进行系统排查,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监理单位监理责任、施工单位直接责任以及其他单位相关责任。主要检查内容为:

1.安全管理

重点检查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落实,按规定配备安管人员,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使用计划和落实,专项方案编制、审核、审查、论证、执行、验收,安全技术交底制度落实,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应急预案制定、应急人员物资和器材配备、应急演练等情况。

2.文明施工

系统检查现场围挡、封闭管理、施工场地、材料管理、现场办公与住宿、现场防护、综合治理、公示标牌、生活设施、社区服务等情况。按照《甘肃省房屋市政工程工地常态化大气及噪声等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甘建质〔2021〕78号)、《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通知》(甘建质〔2020〕3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通知》(甘建工〔2017〕325号)、《甘肃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工作指南》(甘建质〔2020〕279号)、《关于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通知》(甘建质〔2020〕299号)等文件要求,全面检查扬尘防治、疫情防控、消防安全、危险化学品、食堂安全等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3.脚手架工程

对普通脚手架重点检查架体基础、构配件材质性能、杆件设置、结构拉结附着、杆件锁扣、架体稳定性、荷载控制、架体防护、安全通道搭设等情况。对附着式升降脚手应进行专项专业检查,重点检查安全装置、架体构造、附着支座、架体安装、架体升降、脚手板、架体防护、安全作业等情况。对高处作业吊篮重点检查安全装置、悬挂机构、钢丝绳、安装作业、升降作业、安全防护、吊篮稳定、荷载控制等情况。

4.基坑工程

开展专业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基坑支护、降排水、基坑开挖、坑边荷载、安全防护、基坑监测等情况。

5.模板支架

重点检查支架基础、支架构造、支架稳定、施工荷载、杆件连接、底座与托撑、构配件材质等情况。

6.高处作业

重点检查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临边洞口和通道口防护、攀登作业、悬空作业、移动式和悬挑式操作平台等情况。

7.施工用电

重点检查外电防护、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线路、配电箱与开关箱、配电室与配电装置、现场照明、用电档案等情况。

8.起重机械

开展专业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设备基础、结构设施、附着固定、安全保护限制装置、吊具索具、安拆使用、多塔作业、防护设施、电气安全、通信警示装置、避雷装置等情况。

9.起重吊装

重点检查施工方案、起重机械、钢丝绳与地锚、索具、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起重吊装作业、高处作业、构件码放、警戒监护等情况。

10.施工机具

全覆盖检查平刨、圆盘锯、手持电动工具、钢筋机械、电焊机、搅拌机、气瓶、翻斗车、潜水泵、振捣器、桩工机械安全性能和使用管理等情况。

(三)建筑市场方面

重点检查招投标和建筑市场行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等行为,承包单位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工程监理单位是否按照法定职责开展安全监理工作。

(四)勘察设计方面

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自查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落实情况,履行工程安全责任义务情况。勘察企业还要按照《岩土工程勘察安全标准》(GB/T50585)开展现场安全自查。

重点按照《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动态监督检查的通知》(甘建设〔2021〕73号)列明的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方法对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检查。

(五)房地产和物业服务方面

主要检查内容为:

1.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将经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消防验收等综合验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2.房屋产权人是否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按设计用途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使用房屋。是否存在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3.房屋产权人是否加强玻璃幕墙的安全管理,加强日常巡查和维护,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是否及时进行整改,确保玻璃幕墙的使用安全。

4.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安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预防火灾、消除安全隐患、预防灾害性天气等的应急应对作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消防通道治理,加强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强化用电用气安全隐患排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做好高空坠物安全防范和警示工作,及时有效防范化解处置各类安全风险。

(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方面

建设单位自查建设工程履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程序情况。住建部门检查建设单位履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程序自查情况。

检查内容:特殊建设工程检查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情况;其他建设工程检查消防验收备案情况(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类别,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划分)。

相关法律规定: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停止使用。

(七)村镇公用设施方面

1.农村燃气经营企业

参照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排查整治重点任务,对照《农村管道天然气工程技术导则》,从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燃气场站及管网安全运行情况、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运行情况、燃气企业现场作业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急管理情况、燃气使用安全宣传等八个方面进行排查整治。

2.重点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

从污水处理厂安全制度建立情况、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情况、设施安全维护情况、污泥安全处置情况、应急机制建立情况等五个方面对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进行检查。

3.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

参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从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急管理情况等三个方面进行排查整治。

(八)城市管理监督方面

排查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单位或个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情况。重点排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户外广告设施、招牌及在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行为;是否存在未按照户外广告设施、招牌的批准要求设置的行为;是否存在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招牌未经过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专业设计,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设置,未委托专业机构定期进行安全检测的情况;是否建立定期管护台账,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是否存在过期和废弃的户外广告设施、招牌未及时拆除的行为;是否存在户外广告设施、招牌等破损、脏污未及时维修更新的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做好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是对住建部门广大党员干部守初心担使命、忠诚履职的重大政治考验,意义重大、责任重大。各级住建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保持政治定力,担当负责、真抓实干,加强分析研判,积极主动作为,狠抓措施落实,着力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全力以赴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二)加强组织宣传。各级住建部门要深刻认识到本次安全排查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系统分析研判本辖区安全生产形势,针对关键环节、薄弱部位和盲区漏洞,查漏补缺,补齐短板,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根据需要细化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宣传引导和督促指导,立即将本工作方案传达至辖区内相关企业项目,确保责任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广泛发动企业力量,全面系统深入开展排查整治,确保取得实效。

(三)强化整改查处。各级住建部门要持续加大监督执法检查力度,强化执法问责,对发现的一般问题隐患要督促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跟踪督促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果断责令停工停产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坚决杜绝以口头要求代替责令整改,以责令整改代替行政处罚,坚决纠正执法宽、松、软、晚问题,持续保持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真正整治一批问题隐患、曝光一批典型案件、查处一批违法行为,发挥警示震慑作用,有效规范责任主体安全行为。对不按要求开展自查自改自报的企业单位加大执法频次和执法力度,对于企业单位消极等待、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要开展针对性专项重点检查,对问题长期存在、屡教不改、屡改屡犯和问题隐患逾期未整改的,要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对于排查整治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要依法从严从重实施顶格处罚。

(四)严格信息报送。各级住建部门要认真做好工作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工作,动态掌握本辖区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进展滞后、工作开展不力的企业进行警示约谈、通报批评、督导检查,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制度,遇到各类紧急重情况和突发事件,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时限如实报告,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应对处置及时高效。各市级住建部门要在6月25日前将《市级住建部门安排部署情况统计表》(附件2)、每周五12:00之前将《本辖区市县级住建部门抽查检查统计表》(附件3)、6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我厅质安处。

联系人:省住建厅质安处邵旭辉

联系电话:0931-8929723(兼传真)

电子邮箱:gsjstzac@163.com

附件:企业自查情况报告表、市级住建部门安排部署情况统计表、本辖区市县级住建部门抽查检查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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