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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社会面秩序管理

为严格落实本市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尽早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疫情防控期间社会面秩序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本市疫情防控规定,按照分区分类差异化防疫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二、禁止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因疫情防控、生活保障、城市运行、应急处置、紧急就医等需要的除外。交通管制措施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动态调整。

三、严禁实施下列行为:

(一)封控区内人员在封闭管理期间擅自出户;

(二)封控区和管控区内人员在居家健康监测期间,擅自离开居民小区/自然村(单位、场所),或者进行聚集活动;

(三)防范区内人员擅自进入封控区、管控区,或者防范区场所未合理控制人员数量;

(四)违反隔离管控规定,故意破坏门磁、封条擅自出入;

(五)拒绝接受本市防疫部门、医疗机构组织的核酸检测、抗原检测;

(六)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拒绝按规定接受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等人员拒绝按规定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或健康监测;

(七)接受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人员,符合出院或者解除医学观察标准,拒绝出院或者解除医学观察;

(八)在医院、方舱、隔离点等救治隔离场所,或者居住小区、单位等其他场所,辱骂、殴打医务人员、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等防疫工作人员,或者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

(九)编造、故意传播涉疫虚假信息,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道路通行证等证明文件;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市防疫措施的行为。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群众全力守“沪”、同心抗疫,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为早日取得疫情防控胜利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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