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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企业如何规避和处理商务合同 -Mysteel专访京师律所李文玲律师

新一轮疫情来势汹汹,对不少企业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原材料供应、产品交付困难;人工、仓储物流成本增加;现金流短缺直接影响房租支付、贷款偿还等,因而引发了一系列商务合同风险,疫情之中,企业应当如何规避和处理?在此小编特邀京师律所李文玲律师做专业解答。

疫情下,企业如何规避和处理商务合同 -mysteel专访京师律所李文玲律师

李文玲,民盟盟员,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领域有丰富的经验。业务范围从公司设立之初组织形式、股权架构法律风险防范到企业运营中的股权激励设计、合同风险管理、劳动用工管理、内部反腐败,再到企业发展中涉及的投融资并购管理、商业计划书撰写等各个方面,为公司企业提供法律风险防范、企业规范运营专业法律服务。为上海某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bilibili、巨海集团等多家龙头企业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多次为企业规避风险于前端,有效维护企业及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如需法律咨询或者详细的法律产品手册及最新行业的法律法规。请联系京师团队。团队联系方式:段志婉 | Dora Tel: (+86) 17601366310微信同号 Email: Forelegaltrade02@yeah.net

具体访谈内容如下:

Q:疫情常态化对企业商务合同履行的影响

A:持续的疫情导致各类商事活动受阻,企业极易出现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常见易受影响的商务合同类型包括:

1、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如买卖合同不能如期交付或无法交付产品。

2、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如租赁合同承租人无法及时足额缴纳租金。

3、提供服务为内容的合同。如运输、旅游、中介合同因疫情而取消或迟延。

4、不动产等大型工程建设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如工程承包合同,因疫情工期延误。

5、其他经济合同。

因此,企业应当重视疫情的反复和常态化。为降低法律风险,建议企业将疫情列入商务合同磋商、签订、履行等各环节的重要考虑因素,防患于未然。

Q:疫情或防控措施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

A:关于新冠疫情及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对合同履行造成影响的讨论一直在持续,从新冠疫情开始之初最高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到近期疫情再次爆发,上海高院于2022年4月10日起发布的《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都对涉疫情的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适用进行了解答,现对相关解释进行如下总结: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疫情以及疫情防控措施一般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免责或者部分免责。

2、情势变更是指如果合同虽然仍有可履行性,但是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使得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则可能构成情势变更。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不可抗力属于法定解除权,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双方均可以直接主张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则属于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显失公平,赋予受不利影响方协商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Q: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并非“万能”,其适用存在诸多限制。

A:1、不承担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合同义务的完全免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若合同不存在变更或解除事由时,企业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仍需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或部分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

2、不可抗力虽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但需注意其与违约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只能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相应”的责任。而且,企业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得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3、不可抗力抗辩一般适用于交付货物、提供服务等非金钱债务的履行。由于疫情及相关防控措施通常不会对金钱债务的履行造成障碍,故除非企业证明存在因疫情或具体防控措施导致其不具备支付条件等情况,否则不可据此免责。

Q:企业如何正确运用不可抗力,降低法律风险?

A:1、及时减损:遭遇不可抗力影响的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2、及时通知:遭遇疫情不可抗力时,企业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这一不可抗力对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可能产生的影响,通知的内容可以包括不可抗力的主张、受到疫情影响的时间、范围、程度以及企业已做了哪些减损措施等。

3、提供证明:企业主张因不可抗力减免责任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合同义务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承担举证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明发生了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如因延迟开复工导致合同义务无法履行的,一般可以依据对合同履行产生实质影响的省级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时间来确定不可抗力的影响期间,企业也可自行提供政府主管部门、职能部门、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官方通知等。2、证明客观事件的发生直接导致合同义务无法履行。企业可提交相关的合同文本、代理协议等,证明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在合同义务的履行期内。值得注意的是,在疫情形势明朗、防控措施实施后订立的合同,一般认为企业已经有相当预期,在无其他因素情形下不可援引不可抗力。

4、持续通知:需要企业注意的是,通知并非一劳永逸,企业应在受影响期间持续地履行通知义务。企业应在相应的时间节点持续通知对方有关情况,以便对方获得必要时间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否则就扩大部分损失,可能仍需承担责任。

5、留存记录:企业应当对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和材料、通知的发送记录、对方表示对不可抗力的认可以及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作的措施的凭证等材料进行留存,在双方存在争议时及时取得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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