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我的钢铁网 > 钢材频道 > 正文

Mysteel专访京师律所胡晨阳:疫情期间,企业如何处理涉疫税务问题

自疫情爆发后,全国上下群策群力共同抗击疫情,很多企业在积极配合疫情防控的同时也积极捐款捐物共同努力战胜疫情;针对疫情期间捐款捐物是否需要缴税?新冠疫情给经济运行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很多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都在停产中,那么在疫情期间,企业对于无法正常申报纳税如何合理的解决?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否向金融机构申请延期归还或免除利息等其他费用?进出口业务中,由于疫情企业停工,合同无法履约如何处理?等一系列大家比较关心的企业如何处理涉疫税务问题,我们特邀北京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胡晨阳主任给我们做专业解答。

<a href='https://www.mysteel.com/' target='_blank' style='color:#3861ab'>Mysteel</a>专访京师律所胡晨阳:新冠疫情之下,企业如何处理涉疫税务问题

胡晨阳主任专业领域: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税务;对于企业刑事合规建设方面有自己独到的认知,并参与搭建多个企业刑事合规架构,包括公司治理方式、行政监督激励机制、国际组织制裁激励以及刑法激励。刑事方面帮助企业通过制定合规计划,换取在涉刑事案件不起诉的结果;民商事方面,帮助企业设计合理合法的合规制度预防和规避可能的风险。出具多版企业刑事合规资料,深得客户信任。

具体访谈内容如下:

Q:以自己企业的产品直接向疫区捐赠,是否需要纳税?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但是,财税(2016)36号文附件第十四条又规定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转让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的除外情节。故此,关于公益捐赠的增值税应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此外,第十四条第三款列明还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借鉴之前的重大事件的相关税收政策,关于捐赠的增值税缴纳问题会有更明确的文件,请公司做好捐赠物品的成本汇总(主要是对应捐赠物品使用的原材料的进项税核算,以应对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政策差异的适用)。如公司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的公益受赠单位名单进行捐赠,则捐赠支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Q:为抗击新冠肺炎,国家提倡尽量不出门,减少集中办公,公司纳税申报如何按时完成?

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与此同时,各地税务机关应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

Q: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项下,中方(出口方)企业延期开工,无法及时组织节后生产,导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应当如何应对?

A:首先,积极、诚恳地与客户沟通,告知发生的疫情并告知客户客观预估遭受影响的时间。告知客户时,建议随附中国贸促会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主张免责并取得外方客户的谅解。需注意,随附中国贸促会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不必然产生成功举证的法律后果,但该证明可增强对中国企业所面临困境的证明力。

其次,外方客户开立信用证付款的,还需要注意是否需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对变更交货时间等事宜约定明确。

Q:码头、仓库的次承租人以疫情期间出租人对承租人减免租金为由,请求承租人相应减免租金,双方协商不成的,应如何处理?

A:码头、仓库的承租人在疫情发生前已向次承租人转租,有证据证明码头、仓库的出租人对承租人减免疫情期间租金的,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新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对码头或仓库使用收益的影响、原转租合同的租金支付标准、出租人系按照有关政策或基于其他原因减免承租人租金等因素,公平确定次承租人同期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金额,合理分摊经营风险。

Q: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中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否向金融机构申请延期归还或免除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A:中小微企业对于与金融机构签订的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金融借款合同,一般不宜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向金融机构主张减轻或免除偿还欠款的责任。疫情期间,金融机构以通知或公告等方式作出给予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延期还款、减免债务等相关承诺的,可视作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对于变更后的合同,各方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承诺作出后,金融机构不得再以借款展期提前到期、减免债务未付等为由,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等。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定位为京师律所国际化战略的“桥头堡”,为海外13家办公室提供相应的支持,打造上海涉外法律服务聚集地。

京师总部肇造于1994年,设于北京市国贸CBD商圈,是一家传统与新型管理模式相结合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京师律所坚持“以北京为起点,面向全国布局,以上海为中心,面向全球发展”的分所发展战略。依托自身强大的全球网络体系,先进的管理体制以及专业化的团队作业模式,广泛采用基于大数据和移动互联网等新兴技术,不断整合各种资源,为境内外企业、机构和个人提供专业化、全方位的法律服务。2021年度,京师律所入选律师排行榜中国最大50家律所,北京地区规模位列第一,全国规模位列第三名。

如需法律咨询或者详细的法律产品手册及最新行业的法律法规。请联系京师团队。团队联系方式:

段志婉 | Dora Tel: (+86) 176 0136 6310(微信同号) Email: Forelegaltrade02@yeah.net

资讯编辑:张晴 021-26093785
资讯监督:万超 021-26093676
资讯投诉:陈杰 021-26093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