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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应办取水许可证并缴费

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发布《陕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8月26日前,您可寄信至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710006),发送传真至029-87294498、87292199,或发送电子邮件至ylh4785@sohu.com反馈意见和建议。

农业灌溉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办法》规定,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个人利用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包括地热水、矿泉水),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灌溉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等情形,不需申领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应当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取水量增加应重新申请取水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若具有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审批机关将不予批准。取水许可证在有效期内,若出现取水量增加或取水用途改变、取水水源或取水地点改变等情形,应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水资源费由取水许可审批机关负责征收。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水力发电取水根据实际发电量计征。开采煤炭、石油等矿产资源取用水难以计量的,水资源费按用水定额核算水量计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记者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