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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关于开展钢铁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有关市(含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我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对钢铁、电解、船舶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15〕1494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有关要求,我委决定对全省钢铁行业违规项目进行清理整顿,并区别情况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办理备案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和备案范围

列入《河北省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钢铁企业参加本次清理整顿及项目备案工作,已列入各地化解过剩产能计划的冶炼装备不参加清理整顿和项目备案工作。

二、备案原则

按照《通知》要求,违规钢铁项目清理整顿和备案工作按以下原则进行:

1.对已建成的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及以上高炉、公称容量100吨及以上转炉、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电弧炉且节能、环保、安全设施齐备的,给予备案;对节能、环保、安全设施不完善的,限期改造完善,达到要求后给予备案。

2.未达到上述要求的炼铁和炼钢装备,但又不属于淘汰类的冶炼装备(高炉450<不含>-1000<不含>立方米,转炉40<不含>-100<不含>吨,电弧炉30<不含>-70<不含>吨),企业要在减量或等量置换基础上提出明确的改造升级或淘汰方案,并通过我委委托的第三方咨询机构评估论证后,给予备案路条,待升级改造方案实施条件成熟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2019年底前未启动升级改造的,取消备案手续,予以压减淘汰。

3.焦化、烧结、球团、热轧冷轧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2013年修订)鼓励类标准的,给予备案。

三、工作程序及进度安排

1.企业自行编制《备案申请报告》(主要内容详见附件2),并报至项目单位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此项工作要在9月15日前完成。

2.各相关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对企业编制的《备案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后,报至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辛集市将有关材料直接报省发展改革委)。此项工作要在9月底前完成。

3.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对《备案申请报告》进行复审后报至省发展改革委。此项工作要在10月底前完成。

4.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各市发展改革委(局)上报的《备案申请报告》后,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咨公司”)组织专家,对《备案申请报告》中相关装备、节能、环保和安全设施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未来发展设想等进行全面核实论证,并出具评估报告。此项工作要在2017年4月底前完成。

5.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通知》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政策文件,并参考中咨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对符合条件的装备出具备案文件。此项工作要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

四、其它有关事项

开展违规项目清理整顿和备案工作是我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文件要求,解决我省钢铁行业历史遗留问题、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一件大事,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各企业一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如实编制《备案申请报告》,严禁弄虚作假;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对上报的《备案申请报告》要严格初审、复审,履职尽责,确保上报的项目材料真实、可靠。

违规项目清理整顿和备案工作将联合环保、土地、质监、安全、水利等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相关部门将依据备案结果按照有关规定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取得备案手续是企业合法生产和经营的前提,也是行业规范发展的体现,对未取得备案手续的装备,将依法依规限期关停;对未批乱建、先建的,将依法依规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对企业所在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实行问责。